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英語: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是北京市的一家知識產權專門人民法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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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靳學軍 一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技術類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其他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管轄範圍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2014年11月6日 |
影像資料 | |
沿革
編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14〕12號),自2014年11月3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了將成立的這三家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揭牌,開始履行法定職責,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家知識產權法院,也是中國內地歷史上首家知識產權法院。[1][2][3]
管轄
編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原來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審理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為主,兼顧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該法院既是一審法院又是二審法院,既是初審法院又是上訴法院。[1][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範圍如下:[4][3]
第一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三條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四條 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 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第六條 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 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複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第八條 知識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機構設置
編輯歷任院長
編輯知名法官
編輯知名案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中国法院网,2014-11-06.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新华网,2014-08-31. [2014-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22).
- ^ 3.0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国法院网,2014-10-31. [2014-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5).
- ^ 4.0 4.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月上旬挂牌,新浪,2014-11-04.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
-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到位,人民网,2014-11-03.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