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以管理與訓練罪犯的手段之一,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仍是一種經常出現在監獄裏的標語和口號,通過對入獄者強制性的系統體力勞動輸出,來達到管理者認可的目的。

勞改常與勞教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也籠統地合稱為「二勞」,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勞動改造是監獄執行刑罰時的手段之一,勞動教養是一種不再使用的行政處罰制度。

應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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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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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改造制度始於清朝。《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勞動改造實源自清朝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經山西巡撫趙爾巽奏請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經刑部議准,徒犯毋庸發配,按照年限,於本地收所習藝。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軍照滿流年限計算,限滿釋放,聽其自謀生計,並准在配所入籍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大量人被處以勞動改造。勞動改造刑滿釋放人士可選擇回鄉或就地編戶留場就業

200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原因是由199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及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替代[1]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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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無償強制勞改屢見不鮮,最常受到判處勞動改造的有政治叛亂份子、脫北者等,最嚴重則有更嚴重之身心上的刑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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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1). 新華網. [2008-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0-17).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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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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