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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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英語:Forgery)是指故意製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或濫用他人名義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複製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複製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大學的文憑防偽機制
編輯偽造文憑和學歷證書是一種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以往通常是靠人事單位主動向校方求證,或倚靠駐外單位的文憑認證機制,但若是海外大學文憑則難免出現求證錯誤、語言障礙或手續繁雜等困難的情形。
近年,由於網際網路科技發展,部分大洋洲地區的大學的官方網站開始設立畢業生搜尋引擎(Graduate Search),可供核對畢業生姓名和學位。只要有畢業年份和學位名稱,就能搜尋到當年度的畢業生名冊,進而確認文憑的真偽。例如: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和奧克蘭大學皆有設立相關網站頁面。
此外,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在2010年更正式啟用先進的線上證書系統。畢業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公開線上證書,或自行設定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只公開給特定的人(雇主)能在線上查看。這套系統在未來將可讓偽造的文憑無所遁形而成為廢紙(偽造者無法提供大學官方網站上的電子證書供人查閱)。然而,目前世界上擁有此先進系統的大學尚不多。
具體規定
編輯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五章(第210條至220條)規定了若干偽造文書和印文的行為。[1]
條款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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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 |
第211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 |
第212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
第213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第214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
第215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第217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 |
第218條 |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不同文件的偽造行為有不同的規定。[2][3]
條款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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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條 | 偽造貨幣罪 |
第174條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
第177條 |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
第178條 |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
第206條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第209條 |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
第215條 |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
第227條 |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
第280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
第320條 |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
第375條 |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