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 (万历癸未进士)

李炳(?—1617年),字文之,号峘桥河南河南府卢氏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炳
大明南京大理寺卿
籍贯河南河南府卢氏县
字号字文之,号峘桥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万历四十五年
出身
  • 万历四年丙子科举人
  • 万历十一年癸未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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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四年(1576年)丙子科河南乡试第三十六名举人,十一年(1583年)癸未科进士[1][2]。授直隶当涂县知县,十六年(1588年)调山西洪洞县知县。二十年(1592年)十月考选,授山西道监察御史,巡视东城,二十二年(1594年)十月巡按云南,三十三年(1605年)十二月累官顺天府府丞。三十六年(1608年)九月升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辽东[3]。三十八年(1610年)六月因长定堡失守,撤职回籍[4]。四十三年(1615年)六月起为南京大理寺卿,署刑部事[5]。四十五年(1617年)卒于官,祀乡贤[6]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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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李懃;祖父李珤,贡士;父李柟。母郑氏;继母张氏[7]

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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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东街口曾有“三韩都宪坊”[8]

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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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巡抚墓,在涧西龙山岗[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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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四百五十》:万历三十六年九月丙申 升顺天府府丞李炳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辽东地方。
  4.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四百七十二》:万历三十八年六月甲戌朔 兵部尚书李化龙奏定长定堡失事之罪。先是去岁腊之二十八日,虏犯辽阳,以四枝进枝不满千寅,至边填壕穿墉卯入辰抵屯散攻各屯每屯仅一二百骑。是时虏在西,官军故向东南,偃旗息炮,虏益无忌,克略屯堡共二十四处,杀略躧死人口一千五百有奇,掳去马牛驴骡等畜二千九百有奇,杂粮二千七百石有奇,其他物器无算。虏饮酿酒皆醉,归载重行缓墙口隘出又甚迟然卒使日西自去,边将匿不以闻。山东巡按御史熊廷弼至堡亲勘,尽得其状,参奏协守副将佟鹤年、提勘参将萧如蕙、游击张昌胤、王绍芳观望不前,充为事官戴罪听勘分别议处。分守东宁右参政谢存仁,重加罚治。镇守总兵王威、巡抚李炳、总督王象乾,并应量罚。得旨:虏贼窥边,先以有报,该镇各官如何全无妨备,及至入犯不出御战,去又不行追截,遂使人民惨戮至此。览奏,朕心恻然。失事官当尽法以处其抚镇该道官俱参究以闻。近来法令不行,人心玩愒,以致边事废弛,生灵受殃,欺隐成风,牢不可破,朝廷添兵处饷尽皆虗糜深可痛恨该部其仰体朕心作速议拟大加惩创振刷以儆将来,毋得姑息。时兵科给事中宋一韩等随疏纠参,且言抚督亦当并议以为边方大吏之戒章并下部部于道镇抚督止如按臣拟薄罚一韩等,以旨严议轻引律驳奏,上仍令重处部议鹤年提问正法昌胤等,分别革勘。存仁革职听勘,王威革任回卫,李炳回藉,王象乾罚俸半年,报可。至是,复据巡按勘以覆佟鹤年如临阵退缩律监候处决,如蕙绍芳昌胤应援不早各杖惩蕙芳仍充为事官,戴罪防御,俟有劳绩方准题复冠带。昌胤合营请战罪稍减罪完日改拟别用。谢存仁收敛不豫依不及例降级调用。上曰:佟鹤年既不出战又禁人战视临先退情罪更重本当即斩,姑如拟牢固监候处决。如再夤缘希图展脱即杀之。谢存仁姑准降调。以后地方失事,该道官扶同隐匿者重处,不得偏护,其将领怯懦者,即正法,馀如议。
  5. ^ 《大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五百三十三》:万历四十三年六月辛卯 起升原任巡抚李炳为南京大理寺卿原任少卿曾皋为南京太仆寺少卿添注徐应聘起补光禄寺少卿。
  6. ^ 郭光澍,清光绪《卢氏县志·卷之六》:李炳字峘桥万厯丙子科举人癸未科进士初任江南当涂知县累官至右佥都御史巡抚辽东都察院转南京大理寺卿卒于官祀乡贤。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万历十一年癸未科殿试登科录》 
  8. ^ 郭光澍,清光绪《卢氏县志·卷之二》
  9. ^ 郭光澍,清光绪《卢氏县志·卷之三》
官衔
前任:
胡三省
明朝洪洞县知县
万历十六年-二十年
继任:
李汝材
德州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