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简称家暴法,是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制定的法令。[1]由于家庭暴力是全世界极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际间亦高度重视妇女权利,所以纷纷制定类似的相关法令;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立有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编辑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中华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在1995年9月,由法官高凤仙参照美国、澳洲、纽西兰等国家庭暴力法规与文献,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后由现代妇女基金会、妇女救援基金会等妇女团体推动。[2]1997年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潘维刚等37位立委[3]在立法院第3届第4会期第7次会议中首次提案[4];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第3届第5会期第11次会议完成三读[5]。到2021年7月31日,中华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共计7章、66条。
1999年6月,全面实行民事保护令制度,是亚洲第一个实行家暴法的国家。[6]
2007年修正时,立法定义中增列跟踪、加害人处遇计画二词,并扩大保护令的声请对象,由原先规定“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修正为“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因此将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关系[7] 或同性恋关系,只要现有或曾有同居的事实,皆可纳入家暴法适用范围[8] 。
2015年再度修正第二条有关“家庭暴力”之定义,“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不仅新增列有关精神及经济虐待之定义,还将原先跟踪行为的定义,修正时将原先内容增加“以电子通讯监视、跟追、掌握他人行踪及活动,亦包含之”。另增列第63条之1,扩充保护对象从原先限于家庭或同居的成员间,只要被害人年满十六岁,遭受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之未同居伴侣施以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也可以依本法之规定声请保护。而所谓“亲密关系伴侣”,指双方以情感或性行为为基础,发展亲密之社会互动关系。故法律公布后一年施行时,已不再限于被害人与加害人间必须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才能受到本法的保护。
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通过三读,系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爰将第58条第4项前段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请创业贷款之年龄资格,由“年满20岁”修正为“成年人”,并在2021年1月27日总统公布。
美国
编辑推行过程
编辑美国在19世纪以前,宪法中并未对亲密关系的问题明文规范。在1824年的Bradley v. State案中,首度形成判例承认夫对妻具有惩治权,当时对家庭暴力的规范是承袭英国普通法中的“拇指条款”(the rule of thumb),认为丈夫可以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来惩戒妻子。[9]这种不合理现象,直到1871年阿拉巴马州的Falugham v. State一案中,法院认为妻与夫应享有同等的受保护权利后,才逐一打破。1883年马里兰州明订殴妻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马里兰州可以说是美国第一个废除夫对妻身体惩戒权的州。[10]
到了1960年代末期,妇女解放运动获得许多受虐妇女的回响,也促使社会开始重视家庭暴力问题。[6]1975年,Del Martin成立“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 NOW),开始对家庭暴力进行逐年系统性的研究,美国律师界也开始进行家庭暴力法之制订工作,并督促立法机构从事民法与刑法进行修正。如今,美国各州均制订法律加以规范家庭暴力问题,但大多未制订单独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法令散见于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规中。[11]
内容概况
编辑与受虐妇女相关协助有关的法案,包括有[11]:
- 家庭暴力预防及服务法(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Service Act)
- 犯罪受害者法(Victims of Crime Act)
- 社会服务基金第20条(Title XX 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
- 家庭紧急救援法(Emergency Assistance for Families)
日本
编辑推行过程
编辑- 1994年设置“男女共同参与计划推进本部”,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本部长,内阁官房长官、女性问题担当大臣为副部长,全体阁员为成员,推动男女共同参与计划。
- 1996年12月,制定“男女共同参与计划基本方案”,明示政策基本方向包括“广泛的检讨新的法制度及方案”。
- 1998年8月,参议院设置“参议院关于共生社会的调查会”,对“对于女性之暴力”进行专题讨论及调查研究,认为对女性之暴力有必要立法因应。
- 2000年4月,于上述调查会下设立超党派的“有关女性之暴力的研究小组”,进行多次公听会、讨论会。
- 2001年4月2日,调查会提出“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护法”草案,4日即通过参议院决议、6日通过众议院决议,在4天之内即通过制定。
- 2001年4月13日公布,10月13日正式施行,称为“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护法”。[6][12]
内容概况
编辑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护法目前分为6章30条,另有附则。[13]
各章标题为[14]:
- 第一章 总则(総则)
- 第二章 配偶暴力谘询支援中心等(基本方针及び都道府県基本计画等)
- 第三章 受害人之保护(配偶者暴力相谈支援センター等)
- 第四章 保护令(保护命令)
- 第五章 杂则(雑则)
- 第六章 罚则(罚则)
重大修订
编辑- 2004年6月2日修法,将保护对象扩大,在婚姻已取消之情况(如离婚),而仍有受前配偶持续危害之虞者,亦列入保护。[12]
西班牙
编辑西班牙的家暴相关法令以“反性别暴力整体保护措施基本法”规范最完备与详尽。该法条于2004年由当时的执政党劳工社会党推动,同年12月经国会审议通过,共分6编72条[6]
香港
编辑香港家庭暴力条例制定于1986年,属于民事法例。至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家庭暴力个案,则分别以《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等不同法令加以处理。
家庭暴力条例施行至今历经两次修订,适用范围已扩大至无婚姻关系的同性同居者。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条
- ^ 陳明志,〈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 [200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07).
- ^ 37名立委名单为:潘维刚(提案人)、靳曾珍丽、施台生、范巽绿、李必贤、高惠宇、黄秀孟、章仁香、陈琼赞、蔡璧煌、张旭成、陈清宝、傅崐成、陈汉强、蔡正扬、柯建铭、黄昭顺、钱达、锺利德、罗福助、王金平、洪性荣、林明义、李鸣皋、张光锦、张晋城、游淮银、赵永清、罗传进、李文郎、陈一新、陈朝容、林建荣、刘光华、蔡中涵、朱高正、郭廷才(以上连署人)。参见〈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1761号 委员提案第1889号
- ^ 《中华民国立法院公报》086卷038期,页3-120
- ^ 《中华民国立法院公报》087卷031期 页1-484
- ^ 6.0 6.1 6.2 6.3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外國法案介紹-家庭暴力防治法. [200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20).
- ^ 家暴法是否適用未婚同居情形?. 2018-08-07 [2020-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5).
- ^ 自由時報:家暴防治法 同居、同志納保護. [200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1).
- ^ 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二版,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页10 ISBN 978-957-11-4917-2
- ^ 高凤仙,〈美国家庭暴力法概观〉,东吴法律学报,1995年3月
- ^ 11.0 11.1 潘淑滿,〈婚姻暴力的發展路徑與模式:臺灣與美國的比較〉. [2008-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2-15).
- ^ 12.0 12.1 廖家阳,〈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08年
- ^ (日文)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2008-04-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7-04).
- ^ 中文译名依立法院国会图书馆 外国法案介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