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法律上的刑罚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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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英语:crimial sanction、penalty)是对触犯法律行为之惩罚,刑罚的目的主要有应报理论、一般预防理论和特殊预防理论。简而言之,阻隔或监控、吓阻再犯及吓阻欲仿效者和其他相似行为者与抚慰、补偿受损者及其相关人事物。
在药物治疗、基因改造(基因治疗)、晶片控制、高精准度测谎技术与仪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准确性、稳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对社会、自然环境不会有太大的负面影响之前,只能以教育、传播、心理治疗、刑罚、尽可能不疏失错误的侦察和调查系统(包括侦防科技、鉴识科技与体系、制度和监控记录设备的布置)等其他方式来预防、矫治直接或间接影响大众权益的行为。如果能使违法者戒过从善,变成更有能力、意愿有益社会及补偿受害相关者的人,更能提升社会效益、减少损失,但为了吓阻他人再犯,仍必须有需求剥夺或给予不欲之事物的处罚(使不得或减少获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损失所需、增加或给予其不欲)。对于愈有高侥幸心态或自大妄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于其需求模式的方式处罚。
刑罚的种类
编辑刑罚的手段
编辑刑罚的性质
编辑- 主刑
- 从刑(中华民国):褫夺公权。
- 附加刑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民国刑法第74条第5项“缓刑之效力不及于从刑与保安处分之宣告。”
各地刑罚
编辑- 中华民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
- 澳门:
- 新加坡:
- 日本:
- 大韩民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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