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保护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法语: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enfant (CIDE) /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enfant des Nations Unies)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
  已批准之缔约国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
  非缔约国
签署日1989年11月20日
签署地点 美国纽约
生效日1990年9月2日
生效条件20国以上批准[1]
签署者140缔约国
缔约方196(除了美国之外)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处[2]
语言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

《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畴,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中的权利。这公约共有196个缔约国,得到绝大部份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或有条件承认),截止至2024年,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维护儿童的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

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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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3个任择议定书。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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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条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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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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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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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英国政府将《儿童权利公约》扩展至英国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核准《儿童权利公约》,故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现时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儿童权利,例如《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200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次提交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汇报《儿童权利公约》于香港落实的情况。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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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之《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已纳入儿童权利公约之精神及内容[3]。为衔接国际,立法院2014年5月20日三读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6月4日总统马英九公布,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五年提出一次国家报告,并邀请专家来台审查。行政院于2016年11月提出首次国家报告,隔年11月20日至24日接受国际审查。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也在第二次国家报告中提出独立评估意见。[4][5][6]

为周延法制程序,卫生福利部拟具儿童权利公约正体中文版草案,并经行政院2014年11 月7日审议通过,立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ratification)[7][3][8]。总统蔡英文于2017年5月17日公布(promulgation)。[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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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rticle 49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DF). Websi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22 (paper), 52 (this PDF). 20 November 1989 [6 November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12 March 2012) (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及西班牙语). 
  2. ^ Article 47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DF). Websi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ited Nations: 21 (paper), 51 (this PDF). 20 November 1989 [6 November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12 March 2012) (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俄语及西班牙语). 
  3. ^ 3.0 3.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684 號 政府提案第 15608 號之 1 (PDF).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12-07). 
  4. ^ 兒童權利公約/ CRC.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05). 
  5. ^ 2017 CRC初次審查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6. ^ 立委王育敏催生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三讀通過.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7. ^ 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案─通過─. [202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31). 
  8.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见讨论事项>五、报告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我国拟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案)
  9. ^ 公布兒童權利公約.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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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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