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原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为中华民国台湾)防制未成年卖淫未成年色情的法律。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Child and Youth Sexual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儿少条例
施行日期1995年8月11日
修正次数12
最新修正2024年8月7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卫生福利部
保护服务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相关资讯
相关法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中华民国刑法
重要记事
  • 1995年8月11日总统公布《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并自公布日施行
  • 2015年2月4日总统公布《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并非联合国承认的《儿童权利公约》(CRC)缔约国,但立法院已于2014年制定《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使得公约国内法化,总统也在2017年公布《儿童权利公约》[ref 1]。中华民国尚未加入《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OPSC),但《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对于性剥削的定义已采用公约与议定书的定义[note 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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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台湾的雏妓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彩虹妇女事工中心、台湾妇女救援协会励馨基金会等民间团体展开救援雏妓行动,并发起华西街大游行要求政府重视雏妓问题,于是警政署成立“正风专案”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对应人口贩卖与雏妓问题。1990年代《少年福利法》、《儿童福利法》修法增加对雏妓的安置与辅导措施。1994年终止童妓协会正式成立,励馨基金会起草《雏妓防治法》,1995年《雏妓防治法》最终以《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名称于立法院通过[ref 2]

虚拟儿少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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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法条并未指明虚拟儿少色情是否在管制范围内,因此在法院实务上不同法官对于法条的解读有所差异,法学界亦对此有所探讨。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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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1条立法理由一:保护儿童及少年免于遭致性剥削,乃普世价值。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四条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透过利益(如现金、物品或劳务)交换而侵犯儿童少年与其权利,即是对儿童少年之“性剥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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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 中华民国总统府. 2017-05-17 [2024-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兹公布“儿童权利公约”,并依据我国“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第十条规定,溯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2. ^ 卫生福利部、台湾展翅协会. 向陽雛菊——從援救雛妓、兒少性交易防制到兒少性剝削防制回顧. 台北市: 卫生福利部. 2018 [2024-02-23]. ISBN 978986055098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0).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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