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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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英语:Deportation)是一个国家、组织或政权,因国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强制一个人或一群人离开某个地方,有时还会搭配流放。
种类
编辑外交意义上的驱逐出境
编辑驱逐出境是现今一种常被利用的外交手段,当一个国家与他国发生冲突时,便会透过将代表该国的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员限期驱逐出境的方式,来表达本国政府的抗议和不满立场。此时的驱逐出境并不是针对使节个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国家。
法律意义上的驱逐出境
编辑驱逐出境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种刑罚或行政处分,当事人可能因为触犯该国法律,或者为非法入境,因而被该国政府或法院驱逐于国境之外。亦有可能是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法律,但由于外交使节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外交豁免权,驻在国无法对外交使节进行司法审判,因此只能宣布该人员为不受欢迎人物,将之驱逐出境。
各国法律规定
编辑根据《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八章,详细明列出其执行、先行通知、汇送详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间之处置、及旅费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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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