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军方案
整军方案全称为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是1946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张治中与中国共产党代表周恩来在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特使马歇尔的调停下达成的整编中共军队为中华民国国军的协定。该协定是继政治协商会议之后,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为贯彻政协军队国家化决议而达成的又一重大成果。该协定原定在两个星期内由中共和国民政府向三人军事小组提交各自军队表册作为整编过程第一步,但因国共两党矛盾日趋尖锐,中共未提交表册,协定迟迟未能执行,终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全面爆发而流产。
整军背景
编辑1945年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军队围绕日军受降区和东北问题展开激烈争夺,双方相继爆发上党战役、平绥战役等。1946年1月10日,为迎接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在马歇尔调停下达成了停战令,该停战令是国共两党为结束内战而达成的一个重要成果。随后国共两党在政治协商会议上达成了五项协议,其中军事问题协议则明确了军队国家化的方针,该方针要求虽然国民政府可以进行改组以容纳各政党,但是国家不能存在政府军以外的军队。
一, 建军原则
(一) 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
(二) 军队建制应依国防需要,并按照国家一般教育及科学与工业之进步,改进其素质与装备。
(三) 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
(四) 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五) 军队教育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之外。
二, 整军原则
(甲) 实行军党分立
(一) 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军队内所有个人派系之组织与地方性质之系统,亦一并禁止。
(二) 凡军队中已有党籍之现役军人,于其在职期间,不得参加其驻地之党务活动。
(三)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四) 军队内部的有任何特殊组织与活动。
(乙) 实行军民分治。
(一) 凡在军队中任职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 实行划分军区,其区域之范围,应尽量使与行政区不同。
(三) 严禁军队干涉政治。
三, 实行以政治军办法
(一) 在初步整军计划实施完成时,立即改组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中华民国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
(二) 中华民国国防部部长应不以军人为限。
(三) 全国军额及军费应经行政院决议,立法院通过。
(四) 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五) 国防部内设一建军委员会,负建军计划及考核之责。(此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
四, 实施整编办法
(一) 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
(二) 中央军队应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
(三) 上两项整编完竣,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
(四) 军事委员会内应即设置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组织之。
整军过程与内容
编辑因1月停战令后双方须立即着手军队整编,以防止军队重新爆发冲突,因此在政治协商会议之后,军事三人小组就整编军队问题开始实质性协商。周恩来在接受记者提问的时候也表示了取消中共军队党组织的意愿[2]。协商发生的主要分歧在于整编和混编问题,张治中希望混编(fusion)即国共军队彻底融合,但周恩来坚持统编(integration),即以师为单位,一个军中若中共两个师则中共提名军长;若国军两个师则国军提名军长。另外护路队问题也是争议关键,周恩来反对以军队作为护路队,只需要军警护路;而国民政府坚持为保护铁路必须由交通部下属18个团的军队护路。三方在2月11日开始到22日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决议。该协定双方作出大量妥协,尤其在统编和混编问题上,国民政府让步采用了周恩来的统编建议,这意味着国共军整编之后仍然各自保留师级单位,并未真正达到军队国家化的要求。具体的整编比例,最终达成意见是全国军队总共六十个师,中共则占十个师。
因此时时任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赴南京召开军事复员会议,故拖延数日后才正式公布整军协定。
2月25日下午四时,双方签字后正式公布了整军方案,共计八条二十三节,全文如下
第一条,统帅权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国陆海空军最高统帅。最高统帅经由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行使其统帅权,本协定所提及之各集团军总司令,各军军长,各补给区主任,均应由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向最高统帅呈送报告。
- 最高统帅有任免所属军官之权,但在整编军队过程中,遇必须撤免中共所领导单位之任何一司令官,或有地位之任一共产党军官时,最高统帅应指派政府内资深之共产党代表所提名之军官以补其缺。
第二条,职责与权限
- 陆军之主要职责,在战时为保卫国家,在平时则为训练军队,陆军可用以镇压国内骚乱,惟须受下节之限制。
- 当国内发生骚乱,经该地省主席向国民政府委员会确证当地局势已非地方警察及保安部队所能应付时,国民政府主席以最高统帅之资格,经由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同意,可以使用陆军以恢复秩序。
第三条,编组
- 陆军包括三个师所组成之各军。各该军配置直属部队之人数,不得超过其总兵力百分之十五,至十二个月终了,全国陆军应为一百零八师,每师人数不得超过一万四千人,在此数内,由中共部队编成者,计十八个师。
- 全国将划为八个补给区。区设主任一人,向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负责,在各该区内担任以下职责。(1)办理驻扎各该区内军队之补给,营舍及军饷事宜。(2)办理由各该区内被裁并个单位所收聚之武器,及装备之贮存,修理及分发事宜。(3)处理供应各该区内之编余官兵,并处理供应还乡及其他目的地之过境编余官兵。(4)处理供应并初步训练在各该区内收用以补充各部队之新兵。(5)补给在各该区内之军事学校。各补给区主任对于驻扎其区内之军队,并无指挥权与管辖权,尤不得干涉或籍任何方式影响军政,民事。各军军长应派其个人代表驻于其部队所在地之补给机关内,以保证其所辖部队之需要,获得完全而迅速之补给。各区每两个月应举行会议一次,由区主任主席,该区内各军军长及师长或其指派之代表均须参加,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亦应派遣代表参加,以传达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之指示,所有补给情形及有关事项,均应提出讨论。
第四条,复员
- 本协定公布后十二个月内,政府应将九十师以外之各部队复员,中共应将十八师以外之各部队复员,复员应立即开始,并大致每月裁撤总复员人数十二分之一。本协定公布后三个星期内,政府应拟具所保留九十师之表册,及最初两个月部队复员之次序。在同期内,中共应拟具其部队之详细表册,说明其性质,兵力,武器,旅以上司令官之姓名,及各单位之驻地,此项报告,并须包括所拟保留十八师之表册,及最初两个月部队复员之次序。上项文件表册,均应送交军事小组。本协定公布后六个星期内,中共应向军事小组送交所拟复员各部队单位之全部表册,政府亦应送交同样表册。军事小组一俟接到上列各项表册文件,应即制成实施计划,送双方批准,经批准后,上项文件表册及实施计划,即由该组呈报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
- 复员各部队之武器 及装备,可用以补充所保留之各部队,对于此类转移之详细报告,应由军事调处执行部呈报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此项剩余物质,依据国防部(或军事委员会)之指示贮存之。
- 为避免因复员而引致之普遍困难及不法情事,政府及中共应于初期各自供应其编余人员之补给,并处理其运输及就业之诸项问题,政府应尽速接办以上事宜之统一管理。
- 在上述十二个月之时期完毕后之六个月内,政府军应更缩编为五十师,中共军应更缩编为十师,合计六十师,编为二十军。
第五条,统编及配置
- 在本协定公布后之十二个月内,应编成四个集团军,每个集团军包括政府军一个军,中共军一个军,每军三师。各该集团军编成之次序如下:于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个月各编成一个集团军,各集团军之参谋人员,政府与中共军官应约各占半数。
- 在第十二个月终了时,各军之配置应如下述:
甲),东北——五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于政府军,各军军长由政府军官充任;中共军一个军(三个师),由中共军官充任军长——共计六个军。
乙),西北——五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五个军。
丙),华北——三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于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四个集团军各包含政府军一个军,及中共军一个军(每军三师),内中两个集团军总司令由政府军官充任,两个集团军总司令用中共军官充任,——共计十一个军。
丁),华中——九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中共军一个军(三个师),由中共军官充任军长,——共计十个军。
戊)华南(包括台湾)——四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四个军。 - 在十二个月以后之六个月内,上节所述之四个集团军,应更改为独立之六个军,其中四个军各包括政府军两个师,中共军一个师,以后集团军即应取消。
- 在此六个月即第十八个月终了时,各军配置应如次述:
甲),东北——一个军,包括政府军两个师,中共军一个师,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四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于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五个军。
乙),西北——三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三个军。
丙),华北——三个军,每军包括政府军一个师,中共军两个师,由中共军官充任军长;一个军包括政府军两个师,中共军一个师,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两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于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六个军。
丁),华中——一个军,包括政府军一个师,中共军两个师,由中共军官充任军长;三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四个军。
戊)华南(包括台湾)——两个军(每军三师),全部属政府军,由政府军官充任军长,——共计两个军。
第六条,保安部队
- 各省应有权维持一与人口比例相当之保安部队,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一万五千人,当省内普通警察显然无法应付局势时,该省主席即有权使用此项保安部队以镇压骚乱。
- 保安部队之武装,应以手枪,步枪及自动步枪为限。
第七条,特别规定
- 军事调处执行部:根据三十五年一月十日三人会议所签协定而设立之军事调处执行部,应为本协定之执行机关。
- 统一之制服:整编后之中国军队,应采用显著而划一之制服,以供中华民国陆军官兵之着用。
- 人事制度:树立妥善之人事制度,凡陆军军官之姓名,阶级及职掌,均应载入统一之名册内,不得以政治关系而有歧视。
- 特殊武力:本协定生效后,政府及任何政党或派系组织,不得保持或以任何方式支持秘密性或独立性之武力。
- 伪军及非正规军:所有受日本之直接或间接主使而在中国成立之军队,以及政府或中共以外之个人或派系所保持之一切军队,应尽速解除武装,并解散之,第八条第一节所述之实施计划内,应规定执行本节之具体办法,并限期完成之。
第八条,一般规定
- 本协定经蒋委员长及中共毛泽东主席批准后,军事小组应即拟具关于组织性本协定所载各种条款之详细计划,包括各种进度表,规章及具体步骤呈上核夺。
- 双方谅解并同意:上述详细计划须规定,复员应于最早日期开始,补给区之组织,应遂成立,军队之统一编组之详细程序,应根据第五条所规定之办法实施。双方同时谅解并同意:在最初之过渡期内,政府及中共均应负责维持其军队之良好秩序与补给,并保证各该军队对于军事调处执行部所颁发之命令,立即绝对遵守。
整军后续活动
编辑2月28日,三人军事小组依据政协决议视察全国各地停战区域,确保停战令执行。三方在汉口表示,视察目的在于澄清异见,当面解释整军目的。3月5日,三人返回重庆。下一阶段任务是达成东北停战协定,这是国共内战前双方关系的最佳时期。然而此时因马歇尔赴美述职,故3月11日离开重庆,直到4月23日才返回。此段时间里,国共关系急剧恶化,到4月底,双方已经开始濒临大战的边缘。
3月上旬,中国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提议修改政治协商会议宪法草案,这一举动立即遭到中共强烈抗议[5]。按照整军协议,中共应在3月下旬之前提交中共军队的表册。3月26日,国民政府按照整军协定,向军事三人小组提交了政府军90个师的表册和前两个月部队复员次序表册;但中共拒绝提交表册,并坚持说,因为国民党未能履行一致同意的政协决议,因此直到达成履行政协决议通过的完全公开协议,他们才会提交参见国民政府委员会名单和所要求部队表册[6]。
在这种情况下,军队整编方案的贯彻实施被无限期搁置下来。4月开始,东北开始爆发军事冲突,这时中原尚未开战。但6月第二次停战令结束之后,中原地区也开始了军事冲突。虽然全国军事冲突爆发,但是直到11月制宪国民大会时,军事冲突仍受到南京国共谈判代表的约束而未能放手大打。1947年3月,中共代表被迫撤离南京,国共军队彻底失去制约,大战终于爆发。1947年7月31日,中共正式宣布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此整军方案完全失效。
国民政府方面,依据整军协议之规定,政府军在陇海路以南的部队接受了整编,陇海路以北和运动中的部队未能整编。例如南京的七十四军整编为七十四师。中共方面,仅聂荣臻的华北晋察冀部队整编,其他部队不仅未能整编,还大举扩编,如林彪罗荣桓的东北民主联军。
整军对中国国民党内部的影响
编辑整编军队也影响到国军中所谓“杂牌军”的作战士气。郭汝瑰回忆,“围绕着整军,蒋军内部发生过激烈的争论。奇怪的是,蒋、白、陈都坚决反共,而整军的态度各不相同。蒋介石坚决反共,国共两军在全国已广泛展开战斗,蒋军将领许多人都叫嚣停止整军,但蒋介石还是要整,陈诚希图迎合蒋介石意旨取宠,也大声疾呼整军,……白崇禧认为内战不可避免,反对整军。”[7] 在整军过程中,“同样是国家的军官,出身经历战绩等等都差不多,而属于所谓‘土木工程系’的军队(指陈诚系统—作者注),不只不被裁编,反而扩充”,“这种不公不平的事实,……怎么不会使得国军的精神完全瓦解”。甚至因为整编而荒唐到了“军官多惧年限失业,以为平匪无异缩短一己职业(退伍有一条可以因需要不按年限者)”,因此作战不积极。而土木系主力整编第十一师师长杨伯涛回忆说,该师原为第十八军,整编后成为一个师,并仅辖六个团,并未扩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