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中國古代官署名之一,其長官為刑部尚書
刑部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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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 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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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语名称 | |||||||
国语字 | Bộ Hình ‧ Hình bộ | ||||||
汉喃 | 部刑 ‧ 刑部 | ||||||
朝鲜语名称 | |||||||
谚文 | 형부 ‧ 형조 | ||||||
汉字 | 刑部 ‧ 刑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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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语名称 | |||||||
满文 | ᠪᡝᡳᡩᡝᡵᡝ ᠵᡠᡵᡤᠠᠨ | ||||||
穆麟德转写 | beidere jurgan |
历史
编辑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时设有都官尚书,后来改为刑部尚书,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元,此制历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其他国家
编辑受中国文化影响,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也设有刑部,其长官为刑部尚书。至朝鲜王朝时期,改称刑曹,长官改称刑曹判书。越南古代亦设有刑部的机构。
朝鲜
编辑朝鲜王朝时期,刑曹的本曹设置官员五十四名,分别为判书一名(正二品)、参判一名(从二品)、参议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铨郎三名(正六品)、律学教授一名(从六品)、别提二名(从六品)、明律一名(从七品)、审律二名(从八品)、律学训导一名(正九品)、检律二名(从九品)。刑曹之下设有掌隶院、典狱署两个衙门。
越南
编辑阮朝时,刑部设尚书一、参知二、侍郎二,辅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组内阁,将刑部改设为司法部,但民间依然称作“刑部”。
日本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胡祥雨:〈清代刑部与京师细事案件的审理〉。
延伸阅读
编辑[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