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敕谕
《军人敕谕》是1882年(明治15年)1月4日明治天皇亲自向日军颁授的军人训诫,正式名称为《赐给陆海军军人的敕谕》(陸海軍軍人に賜はりたる敕諭 ),要求军人誓死效忠天皇,由此把武士道中效忠对象由大名与幕府将军置换为天皇。[1]
日语写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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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原文 | 軍人勅諭 |
假名 | ぐんじんちょくゆ |
平文式罗马字 | Gunjin Chokuyu |
沿革
编辑《军人敕谕》由西周起草,山县有朋、井上毅、福地源一郎执笔修正。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为了建立一个精神支柱并压制西南战争、竹桥事件、自由民权运动这些日军内部的反政府运动。
内容
编辑“ | 我国军队世为天皇所亲御。自昔神武天皇亲率大伴物部之兵,以平中国,而即帝位。统治天下以来,凡二千五百有余年矣。其间因时代之变迁,而兵制亦屡有改革。古制军队为天皇之所亲御。有时虽以皇后或太子代之,然未有以兵权委诸臣下之例。至于中世,文武制度皆仿诸中土,而有六卫府左右马寮防人等之设。兵制渐臻完备,惟以国内习于升平,政务流于文弱,兵农乃分而为二。古之征兵者消灭于无形,转而为壮兵,以至于武士兴焉。其后兵马之权,遂归于武士首领之手。迨及世乱之时,政权亦复归其掌中。前后七百年间,遂成为武家之政治矣。时之所趋夫既如斯,固非人力所可挽回。惟以有违我国之国体,有背祖先之制度,殊堪浩叹。降至弘化嘉永之顷,德川幕府政治日衰,同时又值外邦多事之秋。外侮之来殆有迫于眉睫之势,是以皇祖仁孝天皇皇考孝明天皇日夜忧虑。不遑甯处。朕冲年践祚,征夷大将军归还其政权,奉上其版籍。不经年而海内一统,恢复古制矣。虽为列祖列宗慜念苍生之遗泽,然非我文武忠臣辅佐朕躬,全国臣民能辨顺逆,曷克臻此。是以际此之时,即思改更兵制,以光我国。遂于十五年之间,规定今日陆海军之制度、兵马大权,由朕亲统。所司之事委诸臣下。然其大纲仍归朕总揽,不可委之于臣下。后世子孙须善体斯旨,保存天子掌握文武大权之义。勿复蹈中世以降之覆辄,是则朕所深望者也。朕既为汝辈军人之大元帅,故即倚汝辈为股肱。汝等亦当仰朕为元首,效其亲爱。朕之能否保卫国家。上应天心,以报祖宗之殊恩。全视汝辈军人之能否克尽其职,我国威之不振。汝辈当与朕共其忧,我武惟扬光耀四海。汝辈亦当与朕共其荣,汝辈各尽其职,与朕一心,竭力卫国,则我国苍生将享太平之福,吾国之威。亦可光耀于世矣。朕之深望于汝辈军人也如斯,故犹有训谕五条述之如左。
一、军人当以尽忠尽节为本分。夫既享生于我国,其谁复无报国之心。而况于为军人者,苟此心之不固,则何复能用。军人报国之心既未能坚固,则虽技艺娴熟,学术良优,亦犹木偶已耳。军队之队伍虽整,节制虽严。然非有忠节之心,则亦等于乌合之众。夫保护国家,维持国权。既惟兵力是赖。则当明兵力之消长。既为国运盛衰之所系,故当毋为世论所惑,不为政治所拘。惟以守己本分之忠节为主,须知义有重于泰山,死有轻于鸿毛。慎勿丧失节操,而徒受无耻之污名可也。 一、军人须以礼仪为重。凡为军人者,上自元帅,下至兵卒。期间自有官职阶级之分,即同列同级之中。停年亦有新旧,其新任者自当服从于旧任者。须知下级者之承上命。实无异承朕命,纵非己所隶属,亦当视同一律。上级者固不待言,即论停年较己为旧者,亦当尽礼表示敬意。又上级者对于下级者,亦不可有轻侮骄傲之举,除为公务必当威严外,其余务须恳切慈爱,上下一致,以勤王事。为军人者苟于礼仪有亏,而失敬上惠下一致之和谐,是不啻为军队之蠹毒,亦且为国家之罪人矣。 一、军人当尚武勇。夫武勇为我国古之所重。凡我臣民自非武勇不可,况军人以临战杀敌为职志,又安可一时忘乎哉。然武勇有大勇小勇之分,拔剑而起,挺身而斗,是皆非谓武勇。为军人者,当善明义理,锻炼胆力,曲尽思虑以谋事,小敌不侮,大敌不惧。但求尽己之武职,此则所谓大勇者也。故尚武勇者,待人接物,常能温和,博得人类之敬爱。好勇无谋,动辄肆威,势必至招人之忌,而使人畏之如豺狼也。 一、军人当以信义为重。守信重义本为人类之常道,为军人者苟无信义,即难置身队伍之中。信者践吾言之谓,义者尽己责之意。欲求守信重义,必先审思事之能成与否。苟一旦冒眛轻诺,以致进退维谷,莫知所从,虽悔已无及矣。故于事之始也,当辨明顺逆,审思是非,以期其言可以实践。苟知其义之不可守,则当急流勇退,以免失信义背之讥。古者尝有守小节之信义,而大纲之顺逆,或惑于公道之是非者。此殊不可。英雄豪杰,每因重私情之信义,而遭杀身之祸,以致遗臭万年者,亦复不少,可不戒哉。 一、军人应以质素为旨。盖不尚质素,则必流于文弱与轻薄。徒尚奢侈,则必陷于贪污与无耻。遂至志气为之消沉,节操为之丧失。武勇亦为之化为乌有,而为世人所不齿,终其生不得享受人世之幸乐。其愚可谓甚矣,军人间苟有此风,则必如传染病之蔓延,士风兵气即将随之而衰颓。朕尝以此为惧,故曾颁布免黜条例。以为此事之诫,然犹虑有此等恶习之复复生。故复为是之训诫,愿汝辈军人,毋以等闲视之。 以上五条为军人不可须臾忽者也,必须诚心实行。盖此五条,即为吾辈军人之精神,而诚心又为此五条之精神。苟不诚心,虽嘉言善行,亦为欺人之虚伪。心诚乃可成其事耳。况此五条,为天地之公道,人伦之常经,易行而且易守。愿汝辈军人善体朕意,谨守此道,以尽报国之忠。是此岂独日本全国苍生欢欣鼓舞,即朕亦为之欣慰焉。 明治十五年一月四日 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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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编辑《军人敕谕》规定了天皇与士兵及臣民的基本关系。[2]
其他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日本侵华“理论”根源之演变. 三联生活周刊. 2005年3月29日 [2015年4月2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8月3日) (中文(中国大陆)).
- ^ 天皇制与现代日本社会.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7年, (2007年1期): 5–11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