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

国会

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俗称“新新国会”,乃相对于俗称“新国会”的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而言)是1920年起开始筹备的中华民国第三届国会,但参议院议员一直未能产生,最终此届国会流产。[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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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国会(又称安福国会、新国会)结束后,恰逢桂系控制的护法军政府孙中山进攻而撤出广州。1920年10月24日,护法军政府主席总裁岑春煊宣布取消军政府,服从北京政府。北京政府方面的大总统徐世昌乃宣布全国统一,并于10月30日下令举行国会议员大选,该令称:“和平统一,善后各端亟待次第施行”,“参众两院议员应即从新选举,着内务部依照元年8月10日公布之《国会组织法》暨《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督同各省区长官,将选举事宜,迅速妥筹办理。”第三届国会自此开始筹备。[1]

徐世昌的上述命令,遭护法军政府大元帅孙中山皖系浙江督军卢永祥直系湖北督军王占元直系江西督军陈光远通电反对。中国全国举行国会众议员选举的省份只有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甘肃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省青海省蒙古共11个省区。新当选的众议员被称作“新新国会议员”,因产生于第二届国会(新国会)之后。[1]

但是由于政局变动,北京政府未颁布参议员选举办法,上述11个省区的国会众议员在北京等了一年多,但第三届国会由于参议员未能产生,故一直不能召开。1922年4月初,福建督军李厚基还以“南军虽退,土匪尚多,一年以来,此剿彼窜,……加以选民迁移靡定,调查资格无从着手”为由,向大总统徐世昌申请缓行选举。[1]

1922年5月,第一次直奉战争直系击败奉系后,直系试图恢复第一届国会(旧国会),遭到第三届国会议员通电反对称:“本届国会,系从旧法改选,在政府既足以维持法统,尊重民权,而被选者亦极自由,绝无党派官厅之操纵”,力主“请政府立颁参议员选举办法,南北未办选举各省长官,赶速举办,召集期以三个月”。后来,在直系支持下,第一届国会于1922年6月宣布恢复职权,第三届国会乃最终流产。[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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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7-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