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馬尼拉人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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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條目馬尼拉人質事件是一條典範條目,即此條目可作為維基百科社群的典範之作。如有需要,請勇於更新頁面
條目里程碑
日期事項結果
2010年9月27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1年3月1日優良條目評選落選
2011年8月19日優良條目評選入選
2012年1月11日典範條目評選入選
當前狀態:典範條目

香港旅行團被騎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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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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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應改為2010年香港康泰旅行團在菲律賓被挾持事件 (會更好。

這有點長. 好像叫 2010年菲律賓劫持港人事件 簡單點, 不過建議再等一等, 看看明天傳媒會不會有通用名字. --Winstonlighter (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16:21 (UTC)回复
以前好有香港旅行團在菲律賓被挾持 119.237.121.43 (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13:37 (UTC)回复
香港報紙都有用「挾持」一詞;部分叫「屠殺」/slaughter (am730, 星島, The Standard etc) -- 2010年8月24日 (二) 01:48 (UTC)回复

建議以康泰旅行團為首作題,用以取代香港旅遊巴此稱呼,較為通用適合。個人建議,使用「康泰旅行團被挾持事件」一題,較為簡單,精簡明白。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3:24 (UTC)回复

康泰旅行團屬香港,人質皆在菲國遇害,人所共知,請提出須要突顯之理由。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3:41 (UTC)回复

(!)意見-題目文字有限, 康泰並非人所共知(維基又不是只有香港人用), 而且事件中, 重點是 "香港人質" "於菲律賓死亡" , 哪管他是康泰、永安、關鍵的, 都沒有區別. --Winstonlighter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5:12 (UTC)回复

香港一向用【脅持】一字,劫持不過係脅持及騎劫混合,況且,廣東話亦言過其實,只有香港人受學校中文敎育所誤,才以爲並非中文。況且,此題查實殘缺,竟不提及案中主角。「馬尼拉前警察脅持香港旅行團」比較妥當。馬尼拉係有名城市,更爲確切,不必提及菲律賓。正如三蕃市大地震,亦必不以美國大地震爲題。--HenryLi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17:43 (UTC)回复

(!)意見--參考香港政府網頁如[1]和英文維基,建議名稱為使用「馬尼拉挾持人質事件」。--Gakmo (留言) 2010年8月30日 (一) 10:15 (UTC)回复

(!)意見。香港媒體多使用「脅持[2]」,「馬尼拉挾持人質事件」並不適當,馬尼拉脅持人質事件可指三年前一巴士小童遭脅持一事。建議名稱為「馬尼拉脅持香港人質事件」或「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以後者為佳,人質遭脅持亦遭殺害,香港多簡作「人質事件[3]」。--薇金菊 ([[User talk:薇金{菊|留言]]) 2010年8月30日 (一) 18:40 (UTC)回复

(!)意見--既然多簡作人質事件,不如叫作2010年馬尼拉人質事件.--Gakmo (留言) 2010年8月31日 (二) 16:50 (UTC)回复

  • (!)意見,一些字眼:
    馬尼拉(+)支持菲律賓(-)反对(菲律賓太大),前警員(-)反对(放在標題前面當眼位置只會令人以為他比香港人質更重要, 實在沒必要提及),康泰(-)反对(不是重點),香港(+)支持旅遊巴(+)支持(因為是廣東話不能用吧, 叫旅遊車可以嗎? 再不行就用觀光車),香港旅遊巴/馬尼拉旅遊巴/菲律賓旅遊巴(-)反对(容易令人誤會),香港旅行團(+)支持人質事件/挾持事件(=)中立(只選其一,因為人質當然是被挾持, 被挾持的人自然就是人質吧, 沒必要重複, 另外英文一般會用人質事件這個名詞,但中文上似乎比較偏向用動詞來表達這類事件,例如挾持XXX事件)。
    所以我建議香港旅行團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其實很想加入旅遊巴這個事發地點(其他地方發生的旅遊巴被挾持的事件中的旅遊巴一般都沒有特別之處,但這次事件中旅遊巴的令菲警束手無策,結果完全影響了事態發展,所以值得加入標題),但文法很難通順,或者叫香港旅行團觀光車在馬尼拉被挾持事件 ,前面再加入年份吧。陳大文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44 (UTC)回复
    • 可以直接用香港旅游巴士在马尼拉被挟持事件,不需要旅行团。这样命名也符合事件中被挟持的不止有旅行人士,还包括当地的司机,翻译和摄影师。--玖巧仔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1:59 (UTC)回复
    • 上面我也說過香港旅遊巴士會令人誤解,車是康泰的,香港公司,車在菲律賓,你會把那架車界定為香港車還是菲律賓車呢?車領的是菲律賓牌照,但坐的是香港人,我偏向叫它做香港旅行團觀光車(其實是用香港旅行團代替康泰旅行團這組字眼,意味康泰的觀光車,香港旅行團旅遊巴士則不太順口)。陳大文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2:16 (UTC)回复
    • 车是哪里的车可以在条目中找,直接用香港旅游巴士在马尼拉被胁持事件,并没有多少歧义。

当然也可以叫香港旅行团乘坐的巴士在马尼拉被胁持事件。但这些标题都太长了,并不适合,可以考虑用2010年香港旅游巴在菲被胁事件。--玖巧仔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2:44 (UTC)回复

有關條目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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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條目名稱一直在沒有討論之下,被重定向,其實大家是否應該先確定一下共識,而不是動輒更改條目名稱。我建議把條目名稱簡化如下:

  1. 門多薩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
  2. 香港旅行團馬尼拉遭挾持事件/香港旅行團馬尼拉挾持事件
  3. 2010年香港旅行團遭挾持事件

另外,對於用「劫持」還是「挾持」,理據如下:

  • 挾持
    • 用威力迫使對方屈服。宋˙蘇轍˙歷代論二˙鄧禹:「聽禹堅守北道時出撓之,而使別將挾持其東。」亦作「脅制」。
    • 從兩旁架住、握住。三國演義˙第十回:「忽見帳下大旗為風所吹,岌岌欲倒,眾軍士挾持不定。」
    • 抱負。宋˙蘇軾˙留侯論:「此其所挾持者甚大,而其志甚遠也。」
  • 劫持
    • 威迫挾制。如:「歹徒劫持人質,企圖向家屬勒索。」

資源來源:中華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5]

請大家討論!!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0年8月31日 (二) 16:55 (UTC)*回复

槍手跟死者放在一起好像有點不倫不類. 英文版是分開來的. 我建議把整個欄改名為"受害者"或"人質"等.

就Tksteven兄的提議,個人傾向(2)。--Gakmo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2:14 (UTC)回复

(!)意見那不如就「2010年馬尼拉觀光車人質事件」或「2010年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是不是香港旅行團?!)  廢 話  +  2010年9月1日 (三) 13:30 (UTC)回复

(!)意見--近日見香港媒體將此事稱作 “馬尼拉人質惨案”,我以為在此作為條目的名稱合適不過,參見 “慕尼黑惨案”,兩事有雷同之處,人質都是無故被殺,成為國際頭條...--特殊用家明浩 (留言) 2010年9月9日 (四) 01:15 (UTC)回复

8·23人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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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命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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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尼拉前警員劫持香港旅行團事件也太别扭和冗长了吧?一个条目的名称包含重点即可:时间、地点、事件内容。个人建议叫8·23马尼拉香港人质事件,如无混淆可能,8·23也可以去掉。—Pagan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09:30 (UTC)回复

從上述的討論串綜合來看,目前較有共識的是刪除「前警員」與「劫持」,而事件暫時未有重覆性,故參考「慕尼黑事件」不以年份或日期作條目命名。事件本質「人質事件」及地點「馬尼拉」須保留,只是受害者應稱為「香港旅行團」還是「香港人質」,故建議條目命名如下: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7:48 (UTC)回复
經過逾一個月的大幅更新與增修,我已經把條目重新整理,並已經提交新條目推薦及第三次參與優良條目候選,但條目名稱迄今仍存在過分冗長的問題,根據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為免因現有的命名原則不足造成的移動戰,須暫時使用現名,故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的條目名稱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條目名稱過分冗贅,對日後評選優良條目也非好事,而我也留意到有維基人對名稱有不同看法。在回顧過往討論串,似乎改稱為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較為恰當,但亦未見其他維基人表示同意與否,希望在此進行投票,若然大家還是沒有意見,討論將於2011年8月21日移至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再行商討。--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13日 (六) 21:27 (UTC)回复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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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似有一段故事, 當地不是黑白分別. 或稱社會的陰暗面不少. 編寫要客觀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igeshingam對話貢獻)於2010年8月24日 (二) 00:27加入。

里面有章节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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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和八节内容重复,希望知者人士进行整理。--玖巧仔留言 2010年8月23日 (一) 23:19 (UTC)回复

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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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部分未來應該需要改寫成段落,但時間線本身有新聞價值,值得保留。或許可以分開成為另一篇條目?-- 2010年8月24日 (二) 01:48 (UTC)回复

最好擴充 事件經過 ,同時保留時間線。— Άndrew (✉✍) 2010年8月24日 (二) 03:30 (UTC)回复

根本不需理會台灣當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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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幸災樂禍—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9.237.121.43對話貢獻)於2010年8月24日 (二) 10:35加入。

與千島湖事件有何關係?何須參見千島湖事件?世界上挾持人質和屠殺事件多的是,那全部都要「參見」了。而且千島湖事件和本事件性質上有根本不同,看不到有何相似之處。219.77.85.69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2:52 (UTC)回复

我也認為與千島湖事件絕無關係黎SIR歡迎談話 2010年8月24日 (二) 03:21 (UTC)回复

你覺得無關,但對大陸跟台灣來說,菲律賓的事件會令他們聯想千島湖事件,請不要用香港思維諗野--219.78.91.221 (留言) 2010年8月27日 (五) 07:28 (UTC)回复

死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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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死者名單是否做隱藏處理,那個槍手是否要分隔?—Mark85296341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2:54 (UTC)回复

我覺得無需要…統一點好--TINHO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3:12 (UTC)回复
記憶中沒有官方方針,你覺得合適的就去做吧。-- 2010年8月24日 (二) 03:19 (UTC)回复
像英語維基那樣統一作一個表比較清晰吧--onsf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0:17 (UTC)回复
我覺得應該把現有的備註改成死況或其他更好的,而另加個新的備註,在新的備註填入死者是槍手、被誰所殺等資料     Chai Fung  留 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18:08 (UTC)回复

英文為機是分開來寫的, 我已跟進.

死亡人数及实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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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死了多少人,具体是谁?怎么一会8人一会9人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7:11 (UTC)回复

问题是上面资料已经到了9人了,列表写的9人(不含枪手)又没有资料上的第九人的名字(英文)反而有一个未确定中文名字的类似香港式中文翻译,两人究竟是否同一人?请知情者尽快补充。—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7:38 (UTC)回复
因為新華社說死了9人[6],但政府公佈的名單只有8人[7]...— Άndrew (✉✍) 2010年8月24日 (二) 07:55 (UTC)回复
建议重新整理经过段,尤其是不要再反复提及何时何方公布何种死亡人数,总的公布死亡人数了事。—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8:04 (UTC)回复
應該是9人(8人港觀光客+1人槍手)。當晚12時許我有參加Manila Doctors Hospital的新聞發布會,會上發言人及媒體記者(尤其是香港記者)在人數一事上顯得普遍混亂,並反覆提問。媒體記者大多於會後立即電話向自社報告,故少數媒體搞錯人數,應屬可能。
根據新聞發布會內容,截至12時,應共有9(8+1)人死亡,而正在救治中的僅有3人(2人觀察,1人腦部手術,後有報導稱脫險),除非12時後有明確報導又有死者增加,否則不應是10(9+1)人。Sakuradate 公衆Δ 2010年8月24日 (二) 18:26 (UTC)回复

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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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積極參與。—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9:48 (UTC)回复

傷者名單日後應否部份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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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各方,傷者名單日後應否移除?——59.41.144.15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9:42 (UTC)回复

不應移除,此為事件構成部分。—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09:48 (UTC)回复
建議移除,當時人或其家屬可能不希望有關資料被公開。—Rx5674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2:32 (UTC)回复

中广网/网易声称的一些导致局面恶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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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向劫持者发信,改变态度,直接拒绝了劫匪的要求;警方在劫持现场附近逮捕劫持者兄弟,与其家人发生推撞[10][11]。如果属实的话,应该可以写进去。电击手杨永信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6:13 (UTC)回复

傷者名單音譯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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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多次被修改過,請問相關修改者有沒有可附的可靠來源或者以甚麼版本為準?現在的版本也有點怪,有些譯音是廣東話譯音有些卻是普通話譯音,但港人的英譯音廣用廣東話譯音。--27.109.226.144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6:24 (UTC)回复

還有是不是無法查證巴士駛走以及打爆輪胎的時間?時間帶上沒詳述這兩個時間點。--27.109.226.144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7:49 (UTC)回复

死傷者名單,由香港政府公佈。巴士駛走之時間,可查找傳媒即時新聞稿。-HW (留言 - 貢獻) DC8 2010年8月24日 (二) 23:25 (UTC)回复

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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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指,凶手的武器是最新型M16 那就是A4型了(当时没记下 再找一下吧),为何条目中肯定是XM16E1?那不是最早的原始型号吗?—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02:12 (UTC)回复

造成行動失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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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帶個人觀點--數字人生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08:37 (UTC)回复

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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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反映那段:“中国大陆民众对菲律宾当局处理事件的方式表示强烈不满,同时表达对遇难伤亡的香港游客的哀悼同情,一些民众甚至要求对菲律宾实行经济制裁,发动资本战争以冲击当地股市及汇市,及回收有主权争议的南沙群岛。”来源竟然是网络新闻的网友评论。每天都有各种极端评论发表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故此,我认为应该删去此段。(我已删去,如有异议,请回退我的编辑再来此讨论。)-治愈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0:04 (UTC)回复

提供一些8/25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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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关于菲律宾方面可能误杀人质的一些相关报导,可以进行参考。 "菲律宾警方发言人、高级警司克鲁兹(Agrimero Cruz)说,当局已完成对五名遇害香港人质的验尸工作,发现他们都是中枪死亡,但他拒绝透露子弹究竟是由枪手门多萨的M16自动步枪射出,还是来自特警部队人员的长枪。"

菲警方承认部分人质可能在警匪交火中丧生
菲 官 : 查 警 涉 誤 殺 港 客
快讯:4名参与处置劫持事件的菲律宾警察被拘捕

--Handing1989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1:07 (UTC)回复

香港政府包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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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馬尼拉 CX 2905 24/08/2010 01:30 馬尼拉-香港 CX 2902 24/08/2010 21:30 CX 2905 25/08/2010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1:41 (UTC)回复

全港哀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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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上午8時金紫荊廣場有官方哀悼儀式,可有維基人去?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1:43 (UTC)回复

时间叙述方式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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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采用AM PM全数字还是19时XX分方式有争议,请各位讨论,不然条目内可能又将继续弥漫并进行编辑战--思源如宁 2010年8月25日 (三) 15:15 (UTC)回复

  • 时分秒的编辑规则:例如:4时、9时40分、15时40分、下午3点40分、14时12分36秒。或依 ISO 8601 的24小时制格式:04:00、09:40、15:40、14:12:36。无PMAM等,请不要再修改。

请不要使用感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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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大家都很气愤,但是维基并不是我们宣泄私愤的地方,请大家不要乱用感叹号!!!--思源如宁 2010年8月25日 (三) 15:36 (UTC)回复

其實把那一個感嘆號「!」移走就行;不用小題大作,用npov、cleanup、citation 三個模板去轟炸文章。三個模板都不適用: npov 原來只是說文章有一個「!」感嘆號 , 那移除了就行; 文章是 current 類別, 過去兩天這文章已改動過無數次, 資料推陳出新, 暫時不宜用 cleanup ; 而這篇文已有多達 80 個出處, 較適宜用 fact 的模板, 指明哪一句敍述的資料不夠, 提出原因. --Winstonlighter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02:35 (UTC)回复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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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人可參考其他槍撃案優良條目的編輯方式,再行改善條目,以下為一些例子: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0年8月25日 (三) 18:03 (UTC)回复

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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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盡量不要再將新聞報道形式的資料,比如說何時何分發生何事格式的內容放入,并將其拆分放進其它段落。-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04:56 (UTC)回复

請各位注意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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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經相對告一段落,大部分內容都開始明朗。請各位盡量保持格式穩定:

  1. 不要加入非中立內容
  2. 盡量不要再以XX時XX分寫內容,不要將百科版面弄成新聞報道
  3. 盡量配合之前維基人的內容,接續添加自己想寫的內容。

-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05:00 (UTC)回复

唉,原来他们都不看讨论页的......我一会全部改回去。-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10:47 (UTC)回复
(+)支持,人們也喜歡把文字寫成列表式...- Άndrew (✉✍) 2010年8月26日 (四) 11:17 (UTC)回复
其实这几点也适用于所有维基条目,只不过是一些基本要求而已。--Alancrh (留言) 2010年8月26日 (四) 11:25 (UTC)回复

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導,如要發佈新聞,請至維基新聞。-HW (留言 - 貢獻) DC8 2010年8月26日 (四) 12:27 (UTC)回复

問:車頭玻璃窗,凶徒貼出的大海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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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加入條目正文。-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7日 (五) 08:06 (UTC)回复

問:凶徒與菲國游說專家及凶徒親戚的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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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凶徒與菲國談判專家及凶徒親戚的對話內容?

罹難的維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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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才知道吗?—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7日 (五) 03:36 (UTC)回复
  • 是因為在看國際新聞的時候有看到巴士裡有一位年輕人往外看,就是坐在梁太太前面那一個年輕人,其實我不是現在才知道,是在懷疑說難道不會有中年人來寫維基百科嗎?--九十九年 (留言) 2010年8月27日 (五) 03:43 (UTC)回复
會有但是少,不排除有,但既然已經罹難了你也沒法知道他/她是否曾參與過。—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7日 (五) 08:06 (UTC)回复

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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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諸位維基編輯的讀後感 - 『繼馬尼拉香港旅行團慘劇後,菲律賓南部亦有槍手射殺巴士乘客事件。一批槍手喬裝警察,公路攔長途巴士,開槍射殺4名乘客,包括2名巴士巡警2010年8月24日周四凌晨,一輛由卡加延德奧羅市(Cagayan de Oro)開往三寶顏市(Zamboanga)的客運巴士,在檢查站遭攔截,偽裝警察自設關卡,殺人燒車。』[12]—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oimaeodora對話貢獻)於2010年8月28日 (六) 02:51 (UTC)加入。回复

周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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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兴趣可以通过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8/23/12476199_801n.jpg 补充完整:

RELEASE FINAL DECISION
OMB-P-A-08-0670-H
CASE FOLDER RECEIVED : 07-30-2008
DISMISSAL ORDER : 02-16-2009

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11-05-2009
DISMISSAL ORDER RECEIVED : 10-27-2009

PERSONS TO DELIVER THE FINAL DECISION
FOR IT IS PURELY A PERUM(?) SHOPPING (?)
1. DEPOND EMILIE ________ (name?)
2. DIP _______ ________ ___ (name?)
3. OND(?) ME______ _______ (name?)

ADMIN CASE NO. OC 080052
FILED 06-26-2008
DISMISSED. 10-17-2008

CRIM. CASE 13 NO 08E - 09512
DATE FILED 05-26-2008
DISMISSED 08-26-2008

NCRPO TO AMMEND(AMEND) OR NULIFY
IT'S DISMISSAL ORDER : APRIL 20,2010
Atty. Clarence G_____p to hand at
personally

来源

Caiguanhao (留言) 2010年8月28日 (六) 06:18 (UTC)回复

不建議再對匪徒的要求過分描述,除非能對應增加更多受害者當時現場的描述,否則內容會偏向為匪徒被控案件研究。—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8月29日 (日) 12:14 (UTC)回复

歡迎各位維基人參考香港網絡大典的幾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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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可以從香港網典在是次事件的幾個條目作參考,把一些有source的事實寫在維基上︰

作為網典的其中一個編輯者,我已經盡量在向條目上加入source,使網典所載事實更有理據。—蜜蜂 (留言) 2010年8月29日 (日) 05:39 (UTC)回复

  • 可以不用yahoo新聞作為reference嗎?要知道yahoo新聞只有3個月的...建議盡量使用資料源頭作為參考。—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iveandsilly對話貢獻)加入。

有關條目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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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已移動,請集中討論,謝謝。--Gakmo (留言) 2010年9月1日 (三) 02:01 (UTC)回复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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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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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已經反复強調不要做成新聞版,最後還是“某時某分”,是不是香港人都喜歡做這種即時新聞的版式?—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9月4日 (六) 16:49 (UTC)回复

槍手?綁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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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條目中「槍手」「綁匪」混用。香港媒體普遍使用「槍手」一詞,所以希望條目內可以統一使用「槍手」。— Άndrew (✉✍) 2010年9月7日 (二) 04:46 (UTC)回复

有關國籍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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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修改將港人國籍皆改為  中国,惟現實中港人未必為中國大陸籍,尚有多數具BNO身分,或為  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等。通常外國對待港人身分登記有「香港」,或「香港(中國)」「香港(英國)」(取決於其入境所持護照為  香港特區護照  香港BNO護照),而現時無資料證實列表中香港籍人士皆持 中國大陸護照File:NewHKpassport.jpg特區護照並僅具中國籍。而持30pxBNO護照入境菲律賓之港人,國籍記載又將變得曖昧(因其並具中國籍)。

故現試將該欄位改標「國(本)籍」並記  香港以迴避此問題。不知各位意見如何?Sakuradate 公衆Δ 2010年9月8日 (三) 21:56 (UTC)回复

一、根據中國的國籍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香港(及澳門)如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均視其國籍為「中國」;二、香港(及澳門)的特區護照上的國籍一欄上都是「中國(CHN)」的;三、持有英國海外國民護照(BNO)的人士在英國沒有居留權等權利,而在國籍問題上,英國政府仍然不視持有人為英國公民,所以英國外交部及後公布了李氐夫婦是為英國公民是他們應該當時不是持BNO,而是英國(國民)護照。--TINHO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07:12 (UTC)回复
(:)回應根據英國國籍法,「大多數跟前英國殖民地香港有關聯的前英國屬土公民,現在都成為英國國民(海外)(不論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英國海外公民或純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英國國民(海外)是一種英國國籍。實際上,現時同時具BNO身分和中國籍身分的多半港人實際應視為屬英國籍和中國籍之雙國籍,惟中國大陸當局僅承認中國籍。從全局觀點來看,無論其持BNO或特區護照入境,記載香港人(香港永久性居民)為單純中國籍有片面和不精準之嫌,惟「香港」是保證無誤之記載。Sakuradate 公衆Δ 2010年9月12日 (日) 21:22 (UTC)回复

有關梁頌學為聖若瑟英文小學校友之記載與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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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有關公開資訊(例如聖若瑟英文小學校友之祝福版面等),傷者梁頌學為聖若瑟英文小學P.6A舊生應已無疑問,惟可供做為「可靠來源」之資訊,有待確實,而此顯然非屬機密資料,應可獲得。故暫掛來源請求模板,以求拋轉引玉,獲知可靠來源。
  • User:蜜蜂所述「以免對相關小學和傷者家屬做成不便,也避免傳媒詨用維基做source,讓維基做成起底平台」之問題,應不存在:
①此資訊經已公開;
②此資訊不存在被惡意利用或偽飾的動機和目標;
③傳媒本身並非絕對可靠,使用何source為傳媒之自由;
④維基被當作起底平台,在道德、法律等方面並無問題,乃是使用者的自由;
⑤相較其他事件遭遇者之資料,此資料在性質、獲取途徑、公開與否等方面,並無特別,無理由特別對待。
  • 綜上,主張應在人質傷者一節表格第二行第六列,梁頌學之身分一欄中,恢復如下內容之顯示:
{{fact|[[聖若瑟英文小學]]校友}}
並在除非事主提出抗議,且該資訊被證實並非「法定可公開內容」之情況下,不應移除。

By:Sakuradate 公衆Δ 2010年9月9日 (四) 22:42 (UTC)回复

本條目須重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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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當局已公布事件的調查報告,正如空難條目一樣,應該以報告內容加以修正本條目案發內容,連結如下:[13]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0年9月20日 (一) 16:46 (UTC)回复

优良条目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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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后修订版本

馬尼拉前警員劫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文化與社會--,提名人:Ruanjunhaohao (留言)

移动完毕--木木 (发呆中) 2010年9月27日 (一) 08:35 (UTC)回复

优良条目候选(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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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后修订版本

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歷史 -> 事件,提名人:Ag+

优良条目候选(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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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后修订版本

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文化與社會 - 罪案,提名人: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再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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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國籍問題存有爭議,我建議字眼可改為「報稱國籍」或「報稱國(本)籍」,把國籍問題局限於事件中各涉案者所報稱的國籍。多謝垂注。--ClitheringMMXI 2011年8月29日 (一) 15:54 (UTC)回复

(!)意見:我認為「國(本)籍」已經很清楚,而維基百科本身須具有可供查證原則,屬二手資料,也就是所謂「報稱」,故此「報稱國籍」有點不切實際。目前較有疑問的是,部分人質是否具有加拿大國籍,這可從報章資料得到答案,另外就是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但這並不宜在本條目處理,個人覺得「中國(香港)」或「中國香港」本身已經可以交代清楚,最重要是中國內地與香港居民能否區分。--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6:24 (UTC)回复
(:)回應,我的看法是,事件中受害者有加拿大籍的、有英籍的、有中國籍(香港)等,但無法確知這些人是否只擁有單一國籍,抑或是具有多重或雙重國籍(例如梁家一家四口持加拿大護照,但基於他們來自香港的關係,也不能否定他們可能持有其他國家,如中國或英國,發出的護照),因此我才提出以上的建議。我建議「國(本)籍」或可改稱為「所持護照」,以減少誤會。--ClitheringMMXI 2011年8月30日 (二) 12:32 (UTC)回复

有關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的條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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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經過大幅修訂後,早前已獲選為優良條目,但目前的條目名稱過於冗長,問題一直存在。可能因外界對事件的關注度隨時間推移而減少,自去年9月以來,即使在討論頁重提修訂條目名稱,維基人對條目名稱的討論未見踴躍。我參考了過去的討論,留意到當地經常發生人質挾持事件,故香港傳媒較常使用的「菲律賓人質事件」或「馬尼拉人質事件」不符合維基條目的命名要求,故建議刪除前警員字眼,並以較常用的人質事件取代挾持事件,建議條目更名為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希望取得維基人的共識,若無異議即可落實更名。--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25日 (四) 22:05 (UTC)回复

除非在前面加上时间,比如2010年,否则定义太模糊。—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8月26日 (五) 00:32 (UTC)回复
(:)回應,這個問題在討論頁有提過,我理解的共識是馬尼拉人質事件有重覆性,但涉及香港旅行團迄今只有一宗,故此稱之為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已經相當明確,除非不幸地在馬尼拉再有香港旅行團被狹持,否則加上年份反而有點劃蛇添足,而維基人共識又不傾向以香港人質取代香港旅行團人質。以字數計算,以2010年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共17字,字數比現名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的15字還多,而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僅12字,若以2010年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則為14字。--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26日 (五) 16:18 (UTC)回复
日后再有,年份补在后面?-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8月26日 (五) 16:27 (UTC)回复
補在前後都可以。--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26日 (五) 16:41 (UTC)回复
(+)支持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香港政府使用及香港坊間常用的「馬尼拉人質事件」有歧義(馬尼拉必然發生過不止一宗人質事件),加上「香港旅行團」已可解決這問題。次選是「黎剎公園人質挾持事件」,因為屬於菲律賓政府使用且應無歧義,但主要缺點是華人讀者普遍不認識「黎剎公園」。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8月27日 (六) 09:00 (UTC)回复
(&)建議:改為「2010年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各位踴躍提意見吧!Silvermetal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0:58 (UTC)回复
照計2010年在馬尼拉發生的人質事件(如有多宗),足以立條目詳述的應只此一宗,建議索性叫「2010年馬尼拉人質事件」,況且英文維基更只稱en:Manila hostage crisis--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2:23 (UTC)回复
英文維基那邊一樣討論更改名稱,由原本的「Manila hostage crisis」(馬尼拉人質危機)移動到「Manila hostage-taking incident」(馬尼拉人質挾持事件),但也從未被要求加上「香港」和「2010年」。我覺得中文維基這邊叫「馬尼拉人質事件」並沒有問題,幾乎所有中文使用者看到「馬尼拉人質事件」一詞,只會聯想到這次事件而不會想到其他事件,加上至今仍未有另一宗發生於馬尼拉的人質事件值得百科收錄,可見「馬尼拉人質事件」有歧義的說法是過份保守。舉多一個例子,油麻地果欄案一名理論有有歧義,因為有近百年歷史的油麻地果欄必定發生過不少大小案件,例如搶劫、傷人等,但大家看到「油麻地果欄案」一詞,只會聯想到1976年那宗貪污案而不會想到其他案件,所以不需要將之命名為「1976年油麻地果欄貪污案」這樣累贅。--Orangemoon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3:50 (UTC)回复
馬尼拉歷史上確發生過許多大型人質事件。但去年卻只有這一宗具知名度,「2010年馬尼拉人質事件/危機」最適合。現條目名簡直是蛋疼—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9月2日 (五) 03:55 (UTC)回复
(:)回應,我認為過往的討論也應該一併考慮,尤其是大家對於歧義的看法,即使大部分人能夠聯想到條目描述的事情,在編輯方面也應設法避免出現歧義。綜合各方意見,大家對條目命名的看法,共識是保留「年份+發生地+人質身分+事件性質」的組合,其中「人質身分」共識是以「香港人質」取代「香港旅行團」,而因「事件性質」以「人質事件」取代「挾持事件」,故此「人質身分+事件性質」可最節約的命名為「香港人質事件」,雖然加入發生地「馬尼拉」已足夠指出這宗事件,但多位維基人認為同類事件日後可能有再次發生的可能,故此傾向保留年份「2010年」,同時忽略條目現名有的「綁匪身分」,故此我亦(+)支持條目命名為2010年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5:30 (UTC)回复
(:)回應:建議將該條目更改名稱為馬尼拉人質挾持事件。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11:49 (UTC)回复

綜合現時意見如下:

  1. 馬尼拉人質事件
  2. 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
  3. 2010年馬尼拉人質事件
  4. 2010年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

參考英文維基的命名,到目前為止,標示年份可能略嫌多餘,傾向使用第一個名稱。--Gakmo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0:31 (UTC)(~)補充:以google搜尋,第一個名稱遠較其他普遍。--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2:45 (UTC)回复

(:)回應,截至2011年9月19日止,各用戶意向如下:--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00:03 (UTC)回复

--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00:01 (UTC)回复

这么小的事情不需要投票吧。我退出了,反正我也是提个小意见,名字什么的其实不是太重要。-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00:47 (UTC)回复
澄清:我本身是支持僅用「馬尼拉人質事件」這七個字(不用加上年份),因為我認為這七個字在中文維基百科使用者的眼中已經知道是哪一件事,加上暫時馬尼拉未有另一件人質事件同樣被稱為「馬尼拉人質事件」,但顯然我的想法並沒有其他人認同。如果只能在以上三選一,那我只會選擇「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因為我覺得加上年份很不自然。--Orangemoon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15:59 (UTC)回复
(:)回應:抱歉,只是整理的意見,條目名稱整整一年都沒法得到共識,我是有點着急的說。我希望得到一個有共識,又不會輕易產生編輯戰的條目名稱,以「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或「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稱呼,都沒有年份,這樣可能出現歧義的問題(假如同類事件不幸重演);若加年份的話,個人覺得應該稱為「2010年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因為「2010年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名稱太長,而縮寫成「2010年馬尼拉人質事件」也產生歧義(至少不能避免出現爭議),故此並不可取。--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9月13日 (二) 17:26 (UTC)回复

已更新上面各方案的支持情況。--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2:39 (UTC)回复

(!)意見:「馬尼拉人質事件」符合普遍使用(以google搜尋)和官方名稱(香港政府)的原則,傾向使用。--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2:49 (UTC)回复

“马尼拉人质事件”还是没有标注香港,起码要加入香港二字。香港政府是基于自己的公民发生意外的描述,无需再强调“香港”二字,而这里是维基百科不是香港政府。—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2:58 (UTC)回复
連使用者來自世界各地的英文維基百科也不在此條目的名稱加上「香港」(Manila hostage crisis,即「馬尼拉人質危機」),為何使用者主要來自兩岸四地的中文維基百科反而要強調「香港」?--Orangemoon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11:59 (UTC)回复
Orangemoon的說法也有道理,英文版本也不刻意加入「香港」,之前本人擔心條目名稱出現歧義實在是過份憂慮了。本人決定改變主意,首選「馬尼拉人質事件」,早前支持的「馬尼拉香港旅行團人質事件」則退為次選。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9月14日 (三) 15:25 (UTC)回复
意見同Gakmo,正如伊朗人質危機也不會命名為「1979年伊朗美國人質危機」。--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16日 (五) 02:40 (UTC)回复
(!)意見,我仍主張條目名稱應有「香港人質」,原因是馬尼拉人質事件還是有歧義,假如有維基人編寫今次事件仿傚的挾持學生旅遊巴事件,名稱又要重新討論。事實上,英文維基也有類似的命名原則,如2007 South Korean hostage crisis in Afghanistan(中文維基條目2007年塔利班挾持韓國人質事件)。由此可見,所謂英文版本沒有刻意加入人質身分並非事實,我贊同條目名稱要避免地方觀點,但在消歧義的前提下,實在沒有理由不稱為「馬尼拉香港人質事件」。--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14:06 (UTC)回复
(+)支持 「馬尼拉人質事件」,請問何時可以正式修改?畢竟這話題已討論了20天了。Silvermetals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12:04 (UTC)回复

┌─────────────┘
已更新上面各方案同意情況--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00:03 (UTC)回复

已根據上面討論移動--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16:25 (UTC)回复

請支持馬尼拉人質事件參與條目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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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去年觸動香港人的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快將滿一周年。事件仍然發展,但調查與死因聆訊完畢,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已經可以文字還原。

經過逾一個月的連日編輯,馬尼拉前警員挾持香港旅行團事件條目已完成大幅增修,目前正參與新條目推薦及第三次參與優良條目候選,希望今次得到你的支持,投票支持條目評選,謝謝!--德廣 >.< 維基態度 (留言) 2011年8月12日 (五) 10:56 (UTC)回复

请求与罗兰多·门多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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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BLP1E--Naughty Jeffrey留言2016年7月16日 (六) 15:14 (UTC)回复

兩則條目重點不同,正如徐步高事件徐步高是兩個不同條目,而罗兰多·门多萨條目亦有潛力進一步完善,我不認同兩者須合併。--史提芬.德廣 >.< 維基態度留言2016年7月17日 (日) 09:32 (UTC)回复

關於馬尼拉人質事件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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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視作品的項目裡有一個時間的小錯,以下是原文: 國家地理頻道於2001年亦以本事件製作紀錄片《人質屠殺內幕》(Inside Hostage Massacre),其中訪問李瀅銓、李奕彪、阿貝托·盧邦等人質,亦包括門多薩弟弟格雷戈里奧,參與行動的談判專家耶夫拉等人

事件發生在2010年,煩請修正。

勇于更新页面。--Wcam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16:14 (UTC)回复

修正完畢。--Innocentius Aiolos 2016年11月11日 (五) 06:12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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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馬尼拉人質事件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28日 (五) 03:5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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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馬尼拉人質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26日 (四) 20: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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