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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是否适用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隐私的问题

编辑

我的观点是该案件的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不适用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隐私,原因:

  • 嫌疑人和条目的主题有直接关联,类似复旦投毒案药家鑫案胡伊萱案的嫌疑人都能写在条目里。
  • 被害人不是生者,因此不适用生者傳記方针。即使台湾有法律不允许公开姓名,維基百科也不受此法律限制。

因此我提议在条目恢复这两个人的姓名。--GZWDer留言2020年12月18日 (五) 14:20 (UTC)回复

  • 这似乎并不需要讨论,直接恢复即可。——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12月19日 (六) 07:44 (UTC)回复
  • 请使用常识。披露受害人的私隐难道是符合人道和基本道德的吗?--还有,14522020年12月19日 (六) 08:02 (UTC)回复
    WP:NOTCENSOR然而,一些条目包含的与主题相关的图片、文字或链接,可能对有些人具有冒犯性。讨论潜在冒犯性的内容时不应专注于它的冒犯性,而应把重点放在它是否是合适的图像、文字或链接上。除此之外,“冒犯性”一般也不作为移除(或包含)内容充分理由。,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就应该客观中立地陈述已经被公布的事实,对条目和读者有益的信息就应该加入,道不道德不是我们编者应该考虑的事情。--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19日 (六) 11:05 (UTC)回复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BlackShadowG)移除。2020年12月19日 (六) 11:47 (UTC)回复
法律不禁止的事不代表一定必須要去做(因為是「可做亦可不做」);未滿18歲不能看限制級電影不代表滿了18歲就一定必須要挑一部限制級電影來看(因為是「可看亦可不看」);不受BLP限制不代表絕對不能依BLP的條文而行(因為是「可遵守亦可不遵守」);道德不在考量範圍顯然也不代表考量道德是絕對不被允許的。所以在下認為可以寫出他們的全名,但也可以不寫,端看是不是有高度的必要。-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0日 (日) 02:57 (UTC)回复
所以是「可恢復(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全名)」,而不是「應恢復」。-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0日 (日) 03:04 (UTC)回复
我是在说嫌犯的姓名,而且可能属于姓名隐私中的“他们本身未达维基百科条目的关注度”,此人的关注度完全依附于案件本身,不具备独立关注度,这一条和是否到18岁没关系。当然确实按照其他一些条目的例子来说,公开姓名是可以接受的做法,我不反对这点。总之这边讨论的时候方方面面都考虑到的话,之后引用为公开姓名的依据会比较有力。--Tiger留言2020年12月20日 (日) 05:28 (UTC)回复
在嫌疑人、被害人皆已滿18歲,而被害人不是生者,且有可靠來源報導他們的姓名的前提下,我認為姓名可寫可不寫,理由如前述。-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1日 (一) 05:08 (UTC)回复
京都动画纵火案这个案子做例,未得受害者家属的同意,而在媒体的压力下公布名单,搞出了很大的风波。媒体有媒体的追求,刊载的报导在一些情况下未必符合法律,更不用谈社会伦理。那么20位不愿公开姓名的遗属,他们会受到多大的伤害?在类似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去了解事件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意见,更应以谨慎的态度处理。维基百科不是新闻,维基百科也不只有方针指引,从人性的角度、从社会的角度,多想想现实面中可能造成的后果。
讲回京都动画纵火案这个条目,在日维,GA的英维,以及其他主要语言里,通通都没有遇难者名单,仅有我们中维,像模像样的列出了36个名字,这真的有必要?或者能体现中维高人一等?我能来批判一下我们的一些编者的水平吗?应该是不能的。->>Vocal&Guitar->>留言 2020年12月21日 (一) 09:15 (UTC)回复
就“京都动画纵火案”条目,如果提供完整名单有助读者(例如人物有条目),那么有可靠来源就可以,如果无助,我怀疑是WP:NOT#INFO,在脚注提供即可。名单的多个来源似乎已失效,包括网络存档。--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0 (UTC)回复
我这个想法似乎是实用主义。如果大名单只有姓名、年龄、职业,读者无法在阅读中获得有益信息,那么不是百科全书应罗列的内容,类似附录或WP:1E。--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6 (UTC)回复
京都动画纵火案似乎并不是未得受害者家属的同意,而在媒体的压力下公布名单,搞出了很大的风波,条目中所述的是“《紫羅蘭永恆花園》的外傳劇場版動畫《外傳 —永遠與自動手記人偶—》[......]决定在片尾公布在纵火案中遇难者和受伤者的全员名单,以示纪念[12][13]。”,这似乎没什么争议。--BlackShadowG留言维基百科20周年庆即将到来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37 (UTC)回复
  • 維基百科並不是無王法之地,維基WP:免責聲明表示維基的伺服器放置在美國加州境內,所以任何內容都受到當地法律和美國聯邦法律的保護,美國隱私權法當然也包括在內。基金會也制定並頒布的meta:隱私政策,聲明基金會相當重視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障。維基的WP:免責聲明commons:人格權模板有說明「近期過世人物」在一些管轄範圍中會受到人格權的法律限制,並表示任何人在使用這些內容上需自行負擔責任,「你對於確保不侵犯他人的人格權須全權負責」,因此並不是人一死就再也沒有任何法律的保障。
現在人肉搜索網路公審霸凌盛行,從WP:騷擾方針底下的章節WP:OUTING可以類推,張貼這些個資很可能會影響到死者家屬的生活,同時嫌犯的家屬也處於類似的情境。在法律上,之所以稱為「嫌犯」是因為在還沒有經過法律追訴之前,身分只是可能涉及犯罪的「嫌疑」之人,要經過司法判決確定才是「罪犯」。想想萬一警察抓錯人怎麼辦,所以才會需要法庭的審判來做確認。
性侵案件的條目在隱去受害人及嫌犯的個資之後,並不影響讀者對於整體案件的脈絡理解和閱覽,因此在維基上記載有關個資,實際上屬於並非必要的行為。對於性侵相關案件的條目正文及導覽模板,敘事要求應當如下:
  1. 性侵受害者、家屬、友人等的姓名及詳細個資,不得在維基上揭露,無論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
  2. 性侵嫌犯、家屬、友人等的詳細個資,不得在維基上揭露,無論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
  3. 性侵嫌犯的全名,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可以在維基上揭露(參《梅根法案Megan's Law)(有罪確定,以台灣為例是三審定讞),無論全名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在此之前只能稱呼姓氏,例如陳嫌、李姓嫌犯、張姓嫌疑人等
維基的行政員和管理員原本就有持續在執行隱私方面的維護(WP:CFRDWP:OS),並不是什麼新增事項。另外也順帶提醒,這方面類型的刑事案件條目,在撰寫時應避免注重過度偏旁的描寫,維基的設立目的不是用來作為八卦記事、蒐羅獵奇、滿足癖好的地方。
--章安德魯留言2020年12月25日 (五) 20:20 (UTC)回复
  1. 一个明显的理解错误:基金会隱私政策根本没有针对任何条目内容。也即,即使你把某人的联系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写到条目里也不违反基金会隱私政策——这受到其他方针管理。
  2. w:WP:BLPPRIMARY的精神是:条目中涉及生者的信息需有可靠二手来源,不管是姓名、出生和死亡日期还是工作单位等等。
  3. 根据WP:1E,可以将事件相关人物重定向到事件条目,只要相关人物被显著报道过。
  4. 根据WP:NPF,即使相关人物尚未定罪,但是有可靠来源描述某人物和事件的关系,则该人物可以写在条目中(如果可靠来源报道了其名字,则可以写明其名字),只要不将他们成为罪犯。如朱令铊中毒事件就没有人确定有罪,且所有相关人物仍然在世。

--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14:45 (UTC)回复

@GZWDer
  1. 我主要是指明,基金會的隱私政策具有重視保護個人的精神,本來就沒有提到條目的關聯性。既然是擅自主張連結的,那麼你自己紮的稻草人就自己帶回去。還有維基這裡從創立以來一直到現在,每時每刻維基都是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基金會的政策不會刻意與此牴觸,條目內容涉及的隱私權當然也就不需要在隱私政策當中特別再對此聲明
  2. WP:NPF並沒有明文提到寫明其名字,這樣的解讀有超譯的嫌疑。如果你有仔細讀過我列出的3點敘事要求,就會知道如同前面表明過的,這麼做並不會影響到讀者對於案件脈絡的整體理解。同時WP:NPF和WP:1E雖然是方針,但兩者一樣都是以「日常處理、概略適用」為前提,一旦遇到不當揭露資料,就是非常規的例外情境並牴觸更高位階的法律,必須進行調整和限制,由行政員和管理員執行方針WP:CFRD或WP:OS,避免擴散不當資訊。另外清大鉈中毒案並非性侵案件,標的不一樣
--章安德魯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05:23 (UTC)回复
@Ch.Andrew:英文版已经去世的性侵案件受害者有的甚至可以独立建立条目,或者使用合理使用图片。--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14:22 (UTC)回复
現行維基方針和適用於維基的美國法律都不禁止加入兩人的名字,只要有可靠來源就可以加。但我個人不認為加入名字有助於提升條目品質,基於對相關人士的尊重,建議不加名字。--Yel D'ohan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3:51 (UTC)回复
有的遇难者家属不介意公布姓名,但是有的很介意,不希望生活被打扰或者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困扰。我记得有一个中国大陆出过一个事故,具体哪一件事故想不起来了,有很多人遇难,有一个媒体找到了遇难者名单公布了出来。结果后来有家属抗议,对那个公布名单的媒体加以斥责,言辞很激烈。我认为即使法律允许/不禁止,也应当考虑道德与现实影响的因素,除非确有必要否则不要公开。——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1月5日 (二) 13:05 (UTC)回复
是否可就姓名私隱事宜分立指引?SANMOSA SPQR 2021年1月6日 (三) 07: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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