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权利
青少年权利是青年達到一定的岁数(如15-24岁),有著足夠的成熟程度,能夠判斷是非,而享有的權利。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青少年应拥有以下权利:享受特别照料、保护与协助的权利;生命权;获得姓名、国籍、身份的权利;在许可下选择并接受父母的权利;在不干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不侵犯道德,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不违反《公约》时离开或进入本国的权利;诉讼权;言论自由;思想、信仰、宗教自由权;结社自由;集会自由;隐私权;新闻自由;受教育权;犯罪时的人身自由;接受平等对待的权利。[1][2]
參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ext. [2023-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2).
- ^ 联合国.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2023-01-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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