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十九年(1591年)辛卯科應天鄉試舉人。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進士[1][2]。知蘭谿縣,徵輸有法,課士有方,修義倉,行保甲。升南兵部主事,疏論花木不宜濫進,内臣不宜擅差。改禮部,升儀制司郎中,出知真定府。郡滹沱河决口,工费叵测,無敢言築堤者,國楠坚請用鐡鍋連鎖載石沉水法,堤遂成。改江西南昌府知府,升江西南瑞道副使[3],改東寧参政[4],卒于官[5]。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万历四十年五月乙未,覆升江西南昌府知府汪国楠为本省副使,管理水利。
- ^ 万历四十一年二月,升江西按察司副使汪国楠为布政司参政备兵辽东。
- ^ 《徽州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