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 (萬曆癸未進士)

李炳(?—1617年),字文之,號峘橋河南河南府盧氏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炳
大明南京大理寺卿
籍貫河南河南府盧氏縣
字號字文之,號峘橋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萬曆四十五年
出身
  • 萬曆四年丙子科舉人
  • 萬曆十一年癸未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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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年(1576年)丙子科河南鄉試第三十六名舉人,十一年(1583年)癸未科進士[1][2]。授直隸當塗縣知縣,十六年(1588年)調山西洪洞縣知縣。二十年(1592年)十月考選,授山西道監察御史,巡視東城,二十二年(1594年)十月巡按雲南,三十三年(1605年)十二月累官順天府府丞。三十六年(1608年)九月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3]。三十八年(1610年)六月因長定堡失守,撤職回籍[4]。四十三年(1615年)六月起為南京大理寺卿,署刑部事[5]。四十五年(1617年)卒於官,祀鄉賢[6]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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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李懃;祖父李珤,貢士;父李柟。母鄭氏;繼母張氏[7]

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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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縣城東街口曾有“三韓都憲坊”[8]

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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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巡撫墓,在澗西龍山崗[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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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五十》:萬曆三十六年九月丙申 升順天府府丞李炳為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地方。
  4.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七十二》:萬曆三十八年六月甲戌朔 兵部尚書李化龍奏定長定堡失事之罪。先是去歲臘之二十八日,虜犯遼陽,以四枝進枝不滿千寅,至邊填壕穿墉卯入辰抵屯散攻各屯每屯僅一二百騎。是時虜在西,官軍故向東南,偃旗息炮,虜益無忌,克略屯堡共二十四處,殺略躧死人口一千五百有奇,擄去馬牛驢騾等畜二千九百有奇,雜糧二千七百石有奇,其他物器無算。虜飲釀酒皆醉,歸載重行緩牆口隘出又甚遲然卒使日西自去,邊將匿不以聞。山東巡按御史熊廷弼至堡親勘,盡得其狀,參奏協守副將佟鶴年、提勘參將蕭如蕙、游擊張昌胤、王紹芳觀望不前,充為事官戴罪聽勘分別議處。分守東寧右參政謝存仁,重加罰治。鎮守總兵王威、巡撫李炳、總督王象乾,並應量罰。得旨:虜賊窺邊,先以有報,該鎮各官如何全無妨備,及至入犯不出御戰,去又不行追截,遂使人民慘戮至此。覽奏,朕心惻然。失事官當盡法以處其撫鎮該道官俱參究以聞。近來法令不行,人心玩愒,以致邊事廢弛,生靈受殃,欺隱成風,牢不可破,朝廷添兵處餉盡皆虗糜深可痛恨該部其仰體朕心作速議擬大加懲創振刷以儆將來,毋得姑息。時兵科給事中宋一韓等隨疏糾參,且言撫督亦當並議以為邊方大吏之戒章並下部部於道鎮撫督止如按臣擬薄罰一韓等,以旨嚴議輕引律駁奏,上仍令重處部議鶴年提問正法昌胤等,分別革勘。存仁革職聽勘,王威革任回衛,李炳回藉,王象乾罰俸半年,報可。至是,復據巡按勘以覆佟鶴年如臨陣退縮律監候處決,如蕙紹芳昌胤應援不早各杖懲蕙芳仍充為事官,戴罪防禦,俟有勞績方准題復冠帶。昌胤合營請戰罪稍減罪完日改擬別用。謝存仁收斂不豫依不及例降級調用。上曰:佟鶴年既不出戰又禁人戰視臨先退情罪更重本當即斬,姑如擬牢固監候處決。如再夤緣希圖展脫即殺之。謝存仁姑准降調。以後地方失事,該道官扶同隱匿者重處,不得偏護,其將領怯懦者,即正法,餘如議。
  5. ^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五百三十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辛卯 起升原任巡撫李炳為南京大理寺卿原任少卿曾皋為南京太僕寺少卿添注徐應聘起補光祿寺少卿。
  6. ^ 郭光澍,清光緒《盧氏縣志·卷之六》:李炳字峘橋萬厯丙子科舉人癸未科進士初任江南當塗知縣累官至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都察院轉南京大理寺卿卒於官祀鄉賢。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十一年癸未科殿試登科錄》 
  8. ^ 郭光澍,清光緒《盧氏縣志·卷之二》
  9. ^ 郭光澍,清光緒《盧氏縣志·卷之三》
官衔
前任:
胡三省
明朝洪洞县知县
萬曆十六年-二十年
繼任:
李汝材
德州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