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Comrade John/筆記4
此乃討論儲存區之四。
與Clithering請教與討論皇室頭銜、貴族爵位相關
編輯「Baronet」 和 「Prince」 and 「Princess」(原標題:請教)
編輯Clithering你好。
對於一些有從男爵爵位的人 (例如Sir xxx·xxx,1st Baronet),命名是否直接跟從命名常規 (人名)歐洲貴族那樣 (第一代從男爵xxx·xxx爵士) ? 抑或只列名加爵士 ?
謝謝。-- 約翰同志 - 條目裱糊匠(留言) 2019年6月23日 (日) 18:18 (UTC)
- (:)回應,謝謝你的留言,針對從男爵而言,我同意命名時參考歐洲貴族的命名常規,除非該人擁有漢化譯名,或不選擇以爵號行世(著名例子包括Tam Dalyell)。--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4日 (一) 11:08 (UTC)
- 了解並感謝閣下的回應,附加多一個問題。
- 補充建議:如果某一從男爵的姓名本身已相當為人熟悉(如丹尼斯·柴契爾),則條目命名時只需列出姓名。--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4日 (一) 13:26 (UTC)
- 了解並感謝閣下的回應,附加多一個問題。
- 英國在過去現在有不少Prince,一些譯作親王,一些譯作王子,如何界定一個對象在甚麼條件下譯作前者,抑或後者 ?
- 謝謝。-- 約翰同志 - 條目裱糊匠(留言) 2019年6月24日 (一) 11:21 (UTC)
- (:)回應,我同意「王子/親王」和「公主/郡主」是不少編者的疑問。參考過往香港政府在英國殖民地時期的做法,大致可歸納以下的原則:
- (一):在任君主及其配偶所生子女,頭銜但凡包含「Prince」或「Princess」,一律譯為「王子」或「公主」;
- (二):在任君主以外其他皇室成員所生子女,頭銜但凡包含「Prince」或「Princess」,一律譯為「親王」或「郡主」;及
- (三):作為第(二)項的例外情況,作為皇位第一繼承人,擁有威爾斯親王爵位的皇室成員,其子女及後嗣當中但凡包含「Prince」或「Princess」,一律譯為「王子」或「公主」;及
- (四):遇著其他特殊情況,逐案個別審視和處理。
- 以喬治五世為例,其後嗣的頭銜應作以下翻譯:
- 然而,以上歸納出來的原則仍有不少侷限如下:
- 現代社會不如昔日講究,須知「雅麗珊郡主」這個譯名其實有六十年以上的歷史了,現代人看見「Prince/Princess」,可能只會直接翻譯成「王子/公主」。因此,如要在維基百科有效作出區分,應向編輯提供很清晰和有力的指引。
- 「王子/親王」始終只是中文譯名,英文「Prince」本身沒有這種區分。按上面歸納的原則,以雅麗珊郡主為例,倘若歷史改寫她的父親根德公爵喬治王子即位成為英國君主,他的子女應否由「親王/郡主」改稱「王子/公主」?可惜由於這些只是譯名,英國皇室方面恐怕也不會發表任何官方的指引,在現代社會只能交付社群討論以及由編者作出判斷。
- 最後,我建議你參考British prince,謝謝。--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5日 (二) 16:26 (UTC)
- 感謝閣下的回應。根據局限,是否可以理解為譯作「親王/郡主」或「王子/公主」,編者可以自由選擇 ?-- 約翰同志 - 條目裱糊匠(留言) 2019年6月25日 (二) 22:03 (UTC)
- 非也,局限提到的屬於少數極端情況,我認為可參照歸納原則第(四)項逐案處理。任何情況下,都不同意自由發揮,謝謝。--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6日 (三) 10:11 (UTC)
- 我的另一個理解就是,根據原則,「王子/公主」好像高於「親王/郡主」一等,有種感覺就是,王室子女最好希望自己能夠繼位,否則自己及其子女永遠比繼承人及其子女矮人一截。如果王儲查理斯繼位,相信安妮、安德魯和愛德華的子女一律要改成「親王/郡主」。
- 根據原則第(二)項,不論查理斯是否繼位,安妮、安德魯和愛德華的子女倘若擁有「Prince/Princess」頭銜,正正應該譯作「親王/郡主」。--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6日 (三) 14:22 (UTC)
- 我大概明白規律了,感謝閣下的指教。-- 約翰同志 - 條目裱糊匠(留言) 2019年6月26日 (三) 14:49 (UTC)
- 根據原則第(二)項,不論查理斯是否繼位,安妮、安德魯和愛德華的子女倘若擁有「Prince/Princess」頭銜,正正應該譯作「親王/郡主」。--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6日 (三) 14:22 (UTC)
- 我的另一個理解就是,根據原則,「王子/公主」好像高於「親王/郡主」一等,有種感覺就是,王室子女最好希望自己能夠繼位,否則自己及其子女永遠比繼承人及其子女矮人一截。如果王儲查理斯繼位,相信安妮、安德魯和愛德華的子女一律要改成「親王/郡主」。
- 非也,局限提到的屬於少數極端情況,我認為可參照歸納原則第(四)項逐案處理。任何情況下,都不同意自由發揮,謝謝。--Clithering(MMXIX) 2019年6月26日 (三) 10:11 (UTC)
- 感謝閣下的回應。根據局限,是否可以理解為譯作「親王/郡主」或「王子/公主」,編者可以自由選擇 ?-- 約翰同志 - 條目裱糊匠(留言) 2019年6月25日 (二) 22:03 (UTC)
- (:)回應,我同意「王子/親王」和「公主/郡主」是不少編者的疑問。參考過往香港政府在英國殖民地時期的做法,大致可歸納以下的原則:
「Princess Royal」(原標題:關於英國皇室頭銜「Princess Royal」的問題)
編輯Clithering你好,我知道英國皇室頭銜「Princess Royal」譯作「長公主」,但這是否兩岸四地,甚至海外華人地區通用的譯名 ?
英國官方對此的中譯是否也是「長公主」 ? 如是,能否請求來源 ?
謝謝。--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4月27日 (一) 16:26 (UTC)
- 據當年的香港新聞報導,「Princess Royal」定作「皇室誥命公主」,對外仍稱為「安妮公主」,謝謝。--Clithering(MMXX) 2020年4月27日 (一) 17:02 (UTC)
- 這樣就奇怪了,「長公主」這譯名會不會又是原創譯名,將中國帝制的長公主硬套上英國皇室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4月27日 (一) 17:36 (UTC)
- 也有可能是中國內地或台灣的慣常用詞。如果是兩岸三地的用詞差別,個人認為是可接受的。--Clithering(MMXX) 2020年4月29日 (三) 15:16 (UTC)
與折毛討論俄羅斯人名字相關
編輯縮寫
編輯除了俄羅斯人,是不是所有效忠俄羅斯的人的名字都可以使用縮寫 ? 因為之前做過的模板,發現一些效忠俄羅斯的人是蘇格蘭或愛爾蘭人,一些是波羅的海德意志人,他們的名字自然不是甚麼俄名,那麼是否也可以使用縮寫呢 ?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5月15日 (五) 15:49 (UTC)
- 非俄裔人士也可以使用縮寫,畢竟俄羅斯本身就是多民族國家,即便是大俄羅斯主義者普遍也會承認這一點,如有名的巴克萊-德托利,波羅的德語名應為麥可·安德烈亞斯·巴克萊·德·托利,俄化後成為М. Б. Баркла́й-де-То́лли--折毛(留言) 2020年5月16日 (六) 01:02 (UTC)
非俄裔人士不論其名字有否俄化也可以使用縮寫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5月16日 (六) 07:01 (UTC)
為何古羅斯人物的名字只有名+父稱 ?
編輯俄名有三部份,但一些古羅斯人物的名卻只有兩部份,這是為何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5月17日 (日) 12:57 (UTC)
- 因為姓氏這個概念傳入羅斯已經是中世紀晚期的事了,一般來說,很多坊間老書本會告訴你因為封建制的成熟而令家門此一概念形成,門閥貴族拔地而起所以需要給自己套個姓顯示尊貴,這主要是格列科夫一直流傳下來的觀點,因此不少中文史料也沿用,如孫成木老師和金雁老師的資料。
弗拉迪斯拉夫·達克維奇在他1992年的作品《中世紀的民間文化》重新解讀了中世紀羅斯史料的社會部分,他認為社會地位與姓氏的出現沒有必然邏輯關係:
打個比方:
你是個羅斯平民,見到一個貴族老爺,全身穿金戴銀,後頭有僕人,不管他叫什麼你只管行禮就是,不管這位叫彼得·阿列克謝耶維奇;高個子彼得,還是彼得·羅曼諾夫都是這種做法。
回到正題,其實古羅斯的姓多為地點/名人後代,如什麼什麼斯基,就是哪裡的家族,什麼什麼諾夫/諾娃就是哪個人的男性/女性後代,如羅曼諾夫家就是波雅爾羅曼·科甚金-扎哈林的後代,而科甚金-扎哈林是因聯姻形成的複姓,在古俄語拆開也就是科甚金=養貓的,扎哈林=砍樺樹的,完全沒有一點貴族味兒,對吧?
具體來講,俄國人名由名+父稱+姓氏的演化過程是逐漸演化的。這也是為什麼通常在古俄語中除了什麼人的兒子叫什麼名字外還會加綽號,假如此人是有頭銜者,更會加上世數。如有名的德米特里·頓斯科伊,時人並不叫他這個,而是會叫他:德米特里四世·伊凡諾維奇(伊凡的兒子,第四位叫德米特里的大公),全羅斯及弗拉基米爾的大公,公座在莫斯科的統治者,頓河的英雄。頓斯科伊屬於描述性的詞彙(epithet),不會用在正式場合,終其一生,對他的稱呼是大公德米特里四世。俄羅斯語言史學家安娜·費里索夫娜·利特維娜在她2006年的作品中通過人類學的角度看留里克王朝的故事中說明了這一點,俄羅斯姓氏的演變是逐步從識字的貴族中下放到平民之中,理由可能很簡單,就是因為需要用姓氏來區分彼此。--折毛(留言) 2020年5月17日 (日) 13:56 (UTC)
非俄名如要用縮寫,是否要先俄名化才能使用 ?
編輯之前問過的,但有少少問不清楚,再問多次吧。
對於一些受俄國統治的地區,例如亞塞拜然、芬蘭等,它們的名字與俄名有點,甚至大大不同。
那麼我想問,除了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烏克蘭這三個地區的人名外,基本上其他受俄國統治的地區如要用俄名縮寫,是否先要將原地區名字轉成俄化名,才可以使用縮寫呢 ?
例如亞塞拜然前總統「蓋達爾·阿里禮薩·奧格雷·阿利耶夫」轉成俄化名「蓋達爾·阿利耶維奇·阿利耶夫」,再縮寫為「蓋·阿·阿利耶夫」 ?
又或者芬蘭前總統「卡爾·古斯塔夫·埃米爾·曼納海姆」轉成俄化名「古斯塔夫·卡爾洛維奇·曼納海姆」,再縮寫為「古·卡·曼納海姆」 ?
謝謝。--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11月5日 (四) 16:45 (UTC)
- 除了少數比較有名的人名,如巴什基爾起義英雄薩拉瓦特·尤拉耶夫,哥薩克普加喬夫,高加索伊瑪目沙米爾,一般都是先俄化再縮寫,現在俄羅斯的少數民族都是這樣。--折毛(留言) 2020年11月7日 (六) 14:11 (UTC)
明白,那麼非俄名字俄化轉寫,有沒有準則 ? 有沒有一些轉譯或轉寫表的書籍存在 ?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11月7日 (六) 14:18 (UTC)
好的,感謝閣下的回應。--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11月8日 (日) 07:03 (UTC)
問了沒有 ? 他回應如何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11月15日 (日) 16:08 (UTC)
- 不好意思,這個周末我現實有事情要忙,他給我的回覆是韃靼人名皆有對照名,給了我一個網址索引。以今韃靼斯坦共和國總統魯斯塔姆·努爾加利·烏利·明尼哈諾夫,俄化後則為魯斯塔姆·努爾加利耶維奇·明尼哈諾夫,即魯·努·明尼哈諾夫(Р. Н. Минниха́нова),在韃靼斯坦共和國的官方網站可以證明。俄化一般是自稱+父稱+族稱(像是漢語中的姓氏),前者可以以對照表俄化,後者在名字後加上-вич,族稱請參閱此網址http://tatarlar.info/o-tatarah1/tatarskie-familii/。--折毛(留言) 2020年11月16日 (一) 15:37 (UTC)
謝謝,總覺得非俄人士的俄化名在俄化的同時,仍保留一些當地文化名字在內,正如俄化後自稱和族稱,仍是以前未俄化前的,好像除了波羅的海三國的俄化名,其他非俄人士的俄化名不那麼積極,俄化父稱加個乜乜乜維奇就可以。比起日本當年在某些地方實行改名改姓政策後,完完全全成了一個日本人般,俄國超過百年的俄化在姓名方面不那麼積極,俄化後仍可以推斷那人是否俄人。--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0年11月16日 (一) 16:06 (UTC)
關於「Governor」和「Governor-General」的翻譯
編輯何才是末任「Governor of Trinidad and Tobago」跟首任「Governor-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因為這兩個職位不能翻譯成同一個詞不然會混淆,所以我只好分別翻譯成千里達及托巴哥省省督跟千里達及托巴哥總督;但是我之後去翻譯另一個人物,發現他曾擔任過「Governor of Trinidad and Tobago」跟「Governor of Tanganyika」,問題是坦干伊加不是省,翻譯成省督感覺很怪,但翻譯成總督又會跟前面的「Governor of Trinidad and Tobago」(「千里達及托巴哥省省督」)矛盾,加上「Governor of Tanganyika」前任的「Governor of German East Africa」應該翻譯成德屬東非總督,而更不可能翻譯成省督了。之前Clithering把「Governor-General」翻譯成高級總督,但是同級的「Governor-General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跟「Governor General of Canada」分別翻譯為加拿大總督跟澳大利亞總督,感覺也不太可行。我實在是搞不清楚「Governor」和「Governor-General」之間的關係,還有應該翻譯成什麼,希望有人能解答,謝謝。——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2月9日 (日) 06:15 (UTC)
- 香港總督的英文原文是「Governor of Hong Kong」。「Governor-General/Governor General」只會用於已經實際上獨立的主權地方(例如加拿大),如果是實際上未獨立的領地(例如當時的香港),那樣整個領地的最高長官稱「Governor」,並翻譯為「總督」;已經實際上獨立的主權地方的最高長官稱「Governor-General/Governor General」,也翻譯為「總督」,如果像澳洲一樣一個領地下還有幾個構成體的話,每個構成體各自的長官稱「Governor」,並翻譯為「總督」(例如新南威爾斯總督),至於加拿大就是「Lieutenant Governor」,並翻譯為「省督」(例如安大略省督)。這是混亂,但並不是衝突,而是領地形態的不同而已。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9日 (日) 11:16 (UTC)
- @Ericliu1912: 應該是中英文語言表達差異的問題。關於你提到的問題,有如下3個事實,分別是:①對於英國歷史上的殖民地以及英國海外領地最高行政長官,英文通常表達為Governor。②除英國以外的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在這些大英國協王國的代表,英文通常表達為Governor-General。③前兩者在中文語境下都被翻譯為總督。
舉例說明:
例一:英屬錫蘭的最高行政長官和1948年—1972年的主權獨立的錫蘭自治領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中文都翻譯為錫蘭總督,符合事實③。英屬錫蘭的最高行政長官,英文表達為Governor of Ceylon(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s of British Ceylon),符合事實①。1948年—1972年的主權獨立的錫蘭自治領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英文表達為Governor-General of Ceylon(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General of Ceylon),符合事實②。
例二:牙買加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最高行政長官,以及1962年以來作為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的牙買加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中文都翻譯為牙買加總督,符合事實③。牙買加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最高行政長官,英文表達為Governor of Jamaica(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List of governors of Jamaica),符合事實①。1962年以來作為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的牙買加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英文表達為Governor-General of Jamaica(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General of Jamaica),符合事實②。你所列舉的千里達及托巴哥一案與牙買加案例完全相同,將相應職位英譯漢時應分別依照對應情形同等適用牙買加案例(如解決方案一所述)。
綜上所述:
一、對於同一國家或地區對應職位歷史上兼有事實①②③的情形解決方案如下: 1. 該國或地區對應職位在事實①發生的歷史時期,即對於英國歷史上的殖民地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中文翻譯統一表述為英屬……總督。比如例一的英屬錫蘭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Ceylon,中文翻譯為英屬錫蘭總督。例二的牙買加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Jamaica,中文翻譯為英屬牙買加總督。千里達及托巴哥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Trinidad and Tobago依牙買加對應情形處理,中文翻譯為英屬千里達及托巴哥總督。 2. 該國或地區對應職位在事實②發生的歷史時期,即對於除英國以外的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在這些大英國協王國的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中文翻譯統一表述為……自治領總督或……總督(獨立國家)。比如例一的1948年—1972年的主權獨立的錫蘭自治領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Ceylon,中文翻譯為錫蘭自治領總督。例二的1962年以來作為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的牙買加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Jamaica,中文翻譯為牙買加總督(獨立國家)。1962年—1976年作為主權獨立的大英國協王國的千里達及托巴哥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依牙買加對應情形處理,中文翻譯為千里達及托巴哥總督(獨立國家)。
二、對於同一地區對應職位歷史上只有事實①③的情形解決方案如下: 對於該地區對應職位只存在英國歷史上的殖民地以及英國海外領地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的情形,中文統一翻譯為……總督。比如英屬香港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Hong Kong(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of Hong Kong),中文翻譯為香港總督。英國海外領地直布羅陀最高行政長官Governor of Gibraltar(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of Gibraltar),中文翻譯為直布羅陀總督。
三、對於除英國以外的現今大英國協王國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只符合事實②③)的情形解決方案如下: 對於除英國以外的現今大英國協王國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的情形,中文統一翻譯為……總督。比如加拿大(1867年以來)、澳大利亞(1901年以來)、紐西蘭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 General of Canada(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General of Canada)、Governor-General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Governor General of New Zealand(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General of New Zealand),中文翻譯為加拿大總督、澳大利亞總督、紐西蘭總督。對於1910年—1961年南非聯邦君主(由英國君主兼任)代表Governor-General of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General of South Africa),應同等適用本情形,中文翻譯為南非總督。
四、對於英國君主在加拿大各省的代表Lieutenant Governor of …,中文統一翻譯為……省督。比如英國君主在安大略省的代表Lieutenant Governor of Ontario(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Lieutenant Governor of Ontario),中文翻譯為安大略省督。對於英國君主在澳大利亞各州的代表(詳見英語維基百科en:Governors of the Australian states)Governor of …,中文統一翻譯為……州督。比如英國君主在新南威爾斯州的代表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詳見英語維基百科條目en:Governor of New South Wales),中文翻譯為新南威爾斯州督。—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2.231.51.248(對話|貢獻)於2020年2月9日 (日) 14:38 (UTC)加入。
- 感謝發表意見。剛才還沒有看到你的意見前,我想到了一個折衷方案,就是註明是總督(獨立前)和總督(獨立後)。謝謝!--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0日 (一) 09:51 (UTC)
- 我認為Governor General應該譯為「總總督」才合理--218.102.0.118(留言) 2020年2月9日 (日) 15:40 (UTC)
關於稱謂「Lady」的翻譯 (原標題:Lady作為稱謂的使用情況)
編輯「夫人」者,即「有夫之婦」的意思,惟「Lady」此一頭銜並不專指「有夫之婦」,因此一概以「夫人」形容之,實有欠準確。在英國,「Lady」作為頭銜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
- 對女侯爵、女伯爵、女子爵或女男爵的簡稱,如「鄧蓮如女男爵」(Baroness Dunn)可稱呼為「鄧蓮如女爵」(Lady Dunn)。
- 對侯爵夫人、伯爵夫人、子爵夫人或男爵夫人的簡稱,如「韋爾遜勳爵」(Lord Wilson)的妻子,除了可稱「韋爾遜男爵夫人」(Baroness Wilson)外,也可稱為「韋爾遜夫人」(Lady Wilson)。以韋爾遜為例,由於韋爾遜已不在世,因此其妻子也可稱為「韋爾遜太夫人」(The Dowager Lady Wilson)。
- 對於公爵及侯爵之子,他們的妻子也可自動冠上「Lady」。以「倫道夫·邱吉爾勳爵」(Lord Randolph Churchill)為例,他是第七代馬爾博羅公爵的第三子,故此他是從父親的身份而取得「勳爵」頭銜的,至於他的妻子,則可稱作「倫道夫·邱吉爾夫人」(Lady Randolph Churchill),在這種情況下,與丈夫一樣,頭銜之後不是姓氏,而是名和姓氏。至於就公爵的長子及長孫而言,他們有各自的禮節性封號,故他們的情況可適用於本文第二點。
- 公爵、侯爵及伯爵的女兒自動取得的頭銜,以「伊麗莎白·霍華德貴女」(Lady Elizabeth Howard)而言,她的父親為第二代諾福克公爵托馬斯·霍華德,在他在1514年成為公爵以前,亦早在1483年成為「薩里伯爵」(Earl of Surrey),因此伊麗莎白·霍華德是從那時起取得貴女(Lady)頭銜。另一例子,以第三代波特蘭公爵威廉·卡文迪許-本廷克為例,他的女兒從出生起即名「夏洛特·卡文迪許-本廷克貴女」(Lady Charlotte Cavendish-Bentinck),與第三點的情況一樣,這類情況都是在頭銜後加上名和姓氏,而不是僅於頭銜後加上姓氏或冠夫姓。另外,除非這類人士下嫁予其他具有頭銜或封號的人士,又或者這類人士獲勳,否則她們這個頭銜是會一直保留的。
- 對爵士或從男爵妻子的敬稱,如戴麟趾爵士(Sir David Trench)的妻子為「戴麟趾夫人」(Lady Trench),或如圖一所示,為「戴麟趾爵士夫人」。—CLITHERING(100th DYK+) 2008年5月5日 (一) 08:34 (UTC)
以伊麗莎白·霍華德為例(Elizabeth Howard)她的頭銜演化應當如下:
- 1480年至1483年:伊麗莎白·霍華德(Elizabeth Howard)
- 1483年至1509年:伊麗莎白·霍華德貴女(Lady Elizabeth Howard),父親在1483年成為伯爵而自動成為「貴女」,伊麗莎白在1498年與平民托馬斯·博林(Thomas Boleyn)結婚,約1501年誕下安妮·博林。
- 1509年至1525年:博林夫人伊麗莎白·博林(Elizabeth Boleyn, Lady Boleyn),丈夫在1509年封爵士,其後在1523年成為嘉德勳爵士。
- 1525年至1529年:羅奇福德子爵夫人伊麗莎白·博林(Elizabeth Boleyn, Viscountess Rochford),丈夫在1525年成為羅奇福德子爵,故妻子又可簡稱羅奇福德夫人(Lady Rochford)。
- 1529年至1538年:威爾特郡及奧蒙德伯爵夫人伊麗莎白·博林(Elizabeth Boleyn, Countess of Wiltshire and Ormonde),丈夫在1529年成為威爾特郡伯爵及奧蒙德伯爵,故妻子又可簡稱威爾特郡夫人(Lady Wiltshire)或奧蒙德夫人(Lady Ormonde)。—CLITHERING(100th DYK+) 2008年5月5日 (一) 09:00 (UTC)
介詞是否連寫的模式
編輯我想問,外國人名涉及「De、Da、Di、La、Von、Der和Van」這些介詞,是否與介詞後名字連寫,有沒有硬性規定 ?
以我所見,如只有「De」、「Von」是分開寫;如只有「Da」、「Di」、「La」、「Van」是與介詞後名字連寫,是這樣嗎 ?
反而「De La」、「Von Der」和「Van Der」我有疑問:
Heinrich August de la Motte Fouqué,應該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這樣寫 ? 應該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這樣寫 ? 應該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這樣寫 ? 抑或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這樣寫 ?
Karl Christoph von der Goltz,應該是「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這樣寫 ? 應該是「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這樣寫 ? 應該是「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這樣寫 ? 抑或是「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這樣寫 ?
Hugo van der Goes,應該是「雨果·范·德·古斯」這樣寫 ? 應該是「雨果·范德·古斯」這樣寫 ? 應該是「雨果·范·德古斯」這樣寫 ? 抑或是「雨果·范德古斯」這樣寫 ?
望解疑,謝謝。--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4:49 (UTC)
- @Comrade John:我剛剛建立了Wikipedia:外語譯音表/與後續部分連寫,還在完善中。——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5:59 (UTC)
- 遲了回應。「跟後續部分分開書寫,但總是整體使用」和「則與後續部分連寫,不需要加間隔號」。「但總是整體使用」和與「後續部分連寫」,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名由有「De、Da、Di、La、Von、Der和Van」開始,就要連寫 ? 但以我所見所知,「De」、「Von」是分開寫,不是全都是「XXX·馮或德·XXX」這樣嗎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6:48 (UTC)
- @Comrade John:比如Hugo van der Goes,在英文頁面中,沒有單獨說Goes幹了什麼什麼,一定是說van der Goes做了什麼什麼,這就是分開書寫(中間有空格)但總是整體使用。這樣在翻譯時就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即范德古斯。但是德語裡的von是分開使用的,比如Otto von Bismarck的英文或德文條目里,很多地方都是Bismarck如何如何,這時候翻譯時就要分開,寫成馮·俾斯麥。--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00 (UTC)
- 那正確答案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和「雨果·范德古斯」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06 (UTC)
- 我個人傾向於是德拉莫特·富克(德拉莫特和富克可能是複姓),馮·德·戈爾茨,范德古斯。--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20 (UTC)
- 「Heinrich August de La Motte-Fouqué」法語wiki條目,是複姓,但不見英文、德文有的de La Motte Fouqué有「-」,英文、德文中都說Fouqué做了什麼什麼。至於戈爾茨,的確是戈爾茨做了什麼什麼。--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30 (UTC)
- 但幾個語言條目,都說他是男爵,如果那個「De」是貴族後綴,那麼不是應該譯成「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或「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嗎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40 (UTC)
- 那麼「De」是否連寫,是否要那人是否貴族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45 (UTC)
- 他是德國法裔,法國de在姓氏中不一定是貴族使用,平民也可以。我確實是在德·拉莫特和德拉莫特之間有些猶豫,主要是缺少用例。相應地,這個部分也只是在正式的全稱上才出現,因此相對不那麼重要,不是原則性問題。--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50 (UTC)
- 但幾個語言條目,都說他是男爵,如果那個「De」是貴族後綴,那麼不是應該譯成「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或「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嗎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40 (UTC)
- 「Heinrich August de La Motte-Fouqué」法語wiki條目,是複姓,但不見英文、德文有的de La Motte Fouqué有「-」,英文、德文中都說Fouqué做了什麼什麼。至於戈爾茨,的確是戈爾茨做了什麼什麼。--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30 (UTC)
- 我個人傾向於是德拉莫特·富克(德拉莫特和富克可能是複姓),馮·德·戈爾茨,范德古斯。--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20 (UTC)
- 那正確答案是「海因里希·奧古斯特·德拉莫特富克」、「卡爾·克里斯托夫·馮·德·戈爾茨」和「雨果·范德古斯」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06 (UTC)
- @Comrade John:比如Hugo van der Goes,在英文頁面中,沒有單獨說Goes幹了什麼什麼,一定是說van der Goes做了什麼什麼,這就是分開書寫(中間有空格)但總是整體使用。這樣在翻譯時就應該作為一個整體,即范德古斯。但是德語裡的von是分開使用的,比如Otto von Bismarck的英文或德文條目里,很多地方都是Bismarck如何如何,這時候翻譯時就要分開,寫成馮·俾斯麥。--三獵(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7:00 (UTC)
- 路過,想問下上表中的「塞非」是什麼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3月6日 (六) 10:57 (UTC)
- 「南非」之訛誤。感謝提醒!@Ericliu1912--三獵(留言) 2021年3月6日 (六) 11:00 (UTC)
- 遲了回應。「跟後續部分分開書寫,但總是整體使用」和「則與後續部分連寫,不需要加間隔號」。「但總是整體使用」和與「後續部分連寫」,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名由有「De、Da、Di、La、Von、Der和Van」開始,就要連寫 ? 但以我所見所知,「De」、「Von」是分開寫,不是全都是「XXX·馮或德·XXX」這樣嗎 ?-- 約翰同志-條目裱糊匠(留言) 2021年3月3日 (三) 16:48 (UTC)
英文語境的前綴尊稱和後綴尊稱,在中文語境能不能同時存在 ?(原標題:非常尊敬的/尊敬的 & 閣下)
編輯您好,想請教如果已使用閣下作為honorific suffix,那「非常尊敬的/尊敬的」是否則不能同時存在?謝謝──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1.255.226.205(討論)於2021年4月6日 (二) 05:52 (UTC)加入。
- 謝謝你的留言,honourific suffix(後綴尊稱)及prefix(前綴尊稱)是英文語境中使用的稱銜,在翻譯成中文的時候,須考慮到中文的文法和語境。以信、達、雅為前提下,並不應該隨便機械化地依照「The Right Honourable」的表面含義譯成「非常尊敬的」。參考牛津英漢詞典,「The Right Honourable」只解作「閣下」;至於在中文語境中,官式公文和一般出版物通常只是將「The Right Honourable」和「The Honourable」在使用作人物稱銜時籠統譯作「閣下」,並不會將「非常尊敬的」用作人物稱銜。「The Right Honourable」和「The Honourable」作為人物稱銜使用的時候,頂多只在一些諷刺場合採用直譯,例如「這些「尊貴」議員只會白吃白喝」,但似乎僅此而已。同樣,參考香港在英國殖民地時期,坊間慣將「His Excellency」和「The Honourable」等譯作「督憲閣下」、「司憲閣下」和「議員」等。即使到今天,香港立法會議員享有「The Honourable」稱銜,中文作「議員」;但從不見有使用「尊貴的」和「優秀的」等直譯作為人物稱銜。
- 再者,其他英國貴族等級的稱銜,往往翻譯成中文後多只有作「陛下」(Her Majesty)、「殿下」(His Royal Highness)、「閣下」等。從來只有「女皇陛下」而不是「她莊嚴的女皇」;只有「威爾斯親王殿下」而非「他皇家高貴的威爾斯親王」;更是只有「威靈頓公爵閣下」(His Grace the Duke of Wellington)而不是「他優雅的威靈頓公爵」。如有需要,我同意在「The Right Honourable」的條文開首本身說明此一稱銜的直譯是有「非常尊敬的」的含義,但如果將直譯硬套用於人物稱銜中使用,恐怕只會讓有識之士貽笑大方了。--Clithering(MMXXI) 2021年4月6日 (二) 17:45 (UTC)
您好,感謝您超超超級專業的回答!我是否可以以此為依據刪除溫斯頓·邱吉爾條目中infobox裡honorific-prefix的「尊敬的」?再次謝謝您。──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1.255.226.205(討論)於2021年4月6日 (二) 19:40 (UTC)加入。
- (:)回應,我認為是可以的,但可能會遇到阻力。其一,可能會被忠於直譯的編者回退;其二,infobox是從英文維基翻譯過來,部份欄位仍殘留歐化語句的影子,須要慎用;但infobox本身設計上引導編者填寫所有欄位,結果很容易讓編者畫蛇添足。建議可從源頭入手,把非常尊敬的條目移動成「The Right Honourable (英文稱銜)」,並在條目內文正確解說有關稱銜翻譯成中文後的使用習慣,但此舉同樣有可能遇到阻力,謝謝。--Clithering(MMXXI) 2021年4月7日 (三) 14:46 (UTC)
一些名詞譯法
編輯-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 美國全國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afety Council)
- 佛蘭德(Vlaanderen (荷) / Flandre (法) / Flanders (英))
- 弗拉芒(Vlaams (荷) / Flamand (法) / Flemish (英))
- Berg在德語、來自德語的東歐諸語和挪威語譯作「貝格」;英語譯作「伯格」;荷蘭語譯作「貝赫」;瑞典語譯作「貝里」;丹麥語譯作「貝爾」。
- Hugo在拉丁語譯作「胡果」;法語譯作「雨果」;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譯作「烏戈」;德語、羅馬尼亞語、克羅埃西亞語、捷克語、芬蘭語、瑞典語、波蘭和匈牙利語譯作「胡戈」;荷蘭語譯作「許霍」;英語譯作「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