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许宗力法庭
Szeronine在话题“应提及111年宪判字第8号“台义争女案””中的最新留言:29天前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应提及111年宪判字第8号“台义争女案”
编辑此案有许多法学界人士批评,引起宪法法庭是否为“第四审”的争议,亦有学者撰文批评[1],条目中却只字未提,有违中立。--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8月6日 (二) 02:31 (UTC)
- 这似乎较接近对“裁判宪法审查”制度的批评,而不是针对本条目讨论的“许宗力法庭”的批评。--Szeronine(留言) 2024年9月3日 (二) 23:40 (UTC)
- 我附的论文是针对判决本身而非制度,有很多人批评判决本身,没说清楚让你误会了。条目中对于判决的部分偏向正面,我才认为有违中立。--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03:43 (UTC)
- 论文摘要就有批评法庭曲解公约,默许非法拐带儿童。--世界解放者(留言) 2024年9月4日 (三) 03:48 (UTC)
- 本条目“并不针对个别判决”撰写,而是概观许宗力法庭整体裁判走向。所谓对于判决偏向正面,猜想您应该是指“观察”一段第四小节提到许宗力法庭的司法审查态度倾向司法积极主义(judicial activism)。首先,这是学术名词,未必代表正面评价(可参考许志雄所著短文[2],或较通俗的说明影片[3])。其次,陈教授这篇文章,似乎没有针对许宗力法庭在积极与自制间的司法审查态度选择上,作出评论。这篇文章有关曲解公约部分,似属对宪法法庭“个案”判决解释适用规范的批评。个人并不反对把陈教授(如果有)针对整体法庭行为观察(而非个案)的评论加入本条目的“观察”章节,但目前并没有在您提供的来源里,找到与现行“观察”章节四个小节有关的内容。--Szeronine(留言) 2024年10月31日 (四) 03: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