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级风景特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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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风景特定区,系指中华民国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精省)前,按中华民国法律《发展观光条例》与1979年交通部及内政部共同订定发布之《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规定,完成风景特定区评鉴,被评定为省(市)级,经省政府、直辖市政府公告的风景特定区。精省后,《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亦配合修正:由台湾省政府管辖之省级风景特定区,改制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管辖之风景特定区,称为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
已改制的前省(市)级风景特定区
编辑- 日月潭风景特定区
- 茂林风景特定区
- 阿里山风景特定区
- 梨山风景特定区
- 狮头山风景特定区
- 八卦山脉风景特定区
- 北海岸风景特定区
- 观音山风景特定区
- 野柳风景特定区
- 曾文水库风景特定区
- 乌山头水库风景特定区
- 碧潭风景特定区
- 乌来风景特定区
- 十分瀑布风景特定区
- 瑞芳风景特定区
- 澄清湖风景特定区
- 谷关风景特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