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3月2日) |
省(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前,按中華民國法律《發展觀光條例》與1979年交通部及內政部共同訂定發佈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省(市)級,經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精省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亦配合修正:由臺灣省政府管轄之省級風景特定區,改制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轄之風景特定區,稱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已改制的前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編輯- 日月潭風景特定區
- 茂林風景特定區
- 阿里山風景特定區
- 梨山風景特定區
- 獅頭山風景特定區
- 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
- 北海岸風景特定區
- 觀音山風景特定區
- 野柳風景特定區
- 曾文水庫風景特定區
-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
- 碧潭風景特定區
- 烏來風景特定區
- 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
- 瑞芳風景特定區
- 澄清湖風景特定區
- 谷關風景特定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