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省(市)級風景特定區,係指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前,按中華民國法律《發展觀光條例》與1979年交通部內政部共同訂定發佈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完成風景特定區評鑑,被評定為省(市)級,經省政府、直轄市政府公告的風景特定區。精省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亦配合修正:由臺灣省政府管轄之省級風景特定區,改制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轄之風景特定區,稱為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已改制的前省(市)級風景特定區

編輯
  • 日月潭風景特定區
  • 茂林風景特定區
  • 阿里山風景特定區
  • 梨山風景特定區
  • 獅頭山風景特定區
  • 八卦山脈風景特定區
  • 北海岸風景特定區
  • 觀音山風景特定區
  • 野柳風景特定區
  • 曾文水庫風景特定區
  • 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
  • 碧潭風景特定區
  • 烏來風景特定區
  • 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
  • 瑞芳風景特定區
  • 澄清湖風景特定區
  • 谷關風景特定區

參考文獻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