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處級正職 編輯
縣處級正職(又稱「正縣級」、「正處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七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分別為18級至12級[1],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對應為一級調研員和二級調研員、事業單位中的管理五級職員。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2]。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副職(通稱副局級,俗稱副局正處級)對應17級至11級,略高於縣處級正職。
相應職級、銜級、等級
編輯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文職人員
編輯公務員 | 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 |
軍隊 文職 人員 |
企業 專職 消防員 |
對應 領導職務 層次 | |||||||||||||||
---|---|---|---|---|---|---|---|---|---|---|---|---|---|---|---|---|---|---|---|
職級 | 銜級[a][b] | 單獨職務序列 | 其他類型 職務等級 |
崗位級別 | 崗位級別 | ||||||||||||||
綜合管理類 | 專業技術類 | 行政執法類 | 審判(檢察)輔助人員[c] | 人民 警察 |
海關 | 消防 國家隊 |
人民法院 | 人民檢察院 | 監察機關 | 海事機構 | |||||||||
普通 | 消防救援隊伍 管理指揮幹部 |
普通 | 人民警察 警務技術 警員 |
普通 | 人民警察 執法勤務 警員 |
法官助理 | 檢察官助理 | 書記員 | 警銜 | 關銜 | 消防 救援銜 |
法官 等級 |
檢察官 等級 |
監察官 等級 |
海事職務 等級[a][b] |
管理崗 | 管理崗位 | ||
二級巡視員 | 二級專員 | 二級總監 | 警務技術二級總監 | 督辦 | 二級警務專員 | 未設置 | 未設置 | 未設置 | 未規定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二級高級法官 | 二級高級檢察官 | 二級高級監察官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副局正處級」 |
一級調研員 | 未設置 | 一級高級主管 | 警務技術一級主任 | 一級高級主辦 | 一級高級警長 | 一級高級法官助理 | 一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 一級高級書記員 | 三級警監 一級警督 二級警督 |
三級關務監督 一級關務督察 二級關務督察 |
未設置 | 未設置 | 未設置 | 未設置 | 一級監督長 二級監督長 |
未設置 | 未設置 | 未設置 | |
二級調研員 | 一級督導員 | 二級高級主管 | 警務技術二級主任 | 二級高級主辦 | 二級高級警長 | 二級高級法官助理 | 二級高級檢察官助理 | 二級高級書記員 | 二級指揮長 | 三級高級法官 | 三級高級檢察官 | 三級高級監察官 | 五級職員 | 處級正職 | 一級企業專職消防員 | 縣處級正職 |
- ^ 移至: 1.0 1.1 海關關銜,只能授予國家公務員[3]。人民警察警銜、消防救援銜未對授予對象的編制性質作出規定[4][5](使用事業編制的人民警察,也可以授予警銜;使用事業編制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授予消防救援銜)。海事機構海事職務等級明確規定可以授予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6]。
- ^ 移至: 2.0 2.1 本表內,人民警察警銜、海關關銜、海事機構海事職務等級只代表其職務等級(行政級別)對應的編制銜級(職務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條規定,「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第五條規定,「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對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關銜高的為上級。當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隸屬於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時,職務高的為上級[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事職務(技能)等級標識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對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為上級。當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在行政職務上隸屬於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或職務等級標識相同時,行政職務高的為上級[6]。」
- ^ 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已經進行公務員登記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書記員,雖不屬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但原則上也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7]。(註:聘用製法官助理、聘用制檢察官助理、聘用制書記員不屬於國家公務員,不適用此表)
現役軍人
編輯解放軍軍銜 | 武警部隊警銜 | 對應 軍事級別 | |||
---|---|---|---|---|---|
陸軍 | 海軍 | 空軍 | 火箭軍 | ||
陸軍上校 | 海軍上校 | 空軍上校 | 火箭軍上校 | 武警上校 | 正團職 |
相應職務和機構
編輯中央單位
編輯地方單位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0年3月3日發布之《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第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ww.gov.cn. [2022-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 ^ 移至: 3.0 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維基文庫 (中文).
- ^ 移至: 4.0 4.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維基文庫 (中文).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維基文庫 (中文).
- ^ 移至: 6.0 6.1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 維基文庫 (中文).
- ^ 大連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管理工作方案. 大連海事法院. 大連. [2024-07-07] (中文(簡體)).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