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武力诉诸暴力(Appeal to force、Argumentum ad Baculum)、恐吓论据、或威之以势,是以威胁武力、或暴力说服他人。威之以势可以是正当的、有效的,但如果在论证当中使用威胁、借此试图让人接受或反对某种理论,那威之以势便是一种逻辑谬误。应当注意的是,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来达成某个目的,就算道德上不正当、法律上应当被处罚,在逻辑上也未必称得上是谬误;用威胁来让人支持或反对某个论述,才是谬误的讨论范围。威之以势只有在其后果与前提没有合理的关联时,才属于谬误。很多时候威之以势不属于谬误。

例子

编辑

诉诸武力一般有以下形式:

  • 如某甲做了P,则Q(Q是对某甲的惩罚,但和P行为没有逻辑上的关联)
  • 因此,某甲不该做P

例如:

例一
  • 你要是这样批评政府、批评领袖,会被送去坐牢。

说明:扬言将发表批评领袖的言论的人抓去坐牢,不代表批评领袖的言论是错的。

例二

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演化论

说明:这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你教导演化论,你就会被处罚,所以你不该教演化论”,但用法律禁止教授演化论,不代表演化论是错的。

例三
  • 太史大夫崔杼命令手下把国君给杀了,我一定要把这件事给记下来!
  • 崔杼:你如果敢写说我命人杀了国君,我就把你给处死!

说明:包括崔杼在内,没有人有权力要人篡改历史,以武力威胁他人篡改历史、隐瞒事实、并借此让人接受谎言的作法是不对的,用武力威胁人们不准记下或讨论崔杼弑君,不代表崔杼弑君就没有发生过或者“崔杼弑君”的说法是错的。

参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