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

法律用字

告诉(日语:告訴)或称刑事告诉,是指犯罪被害人向侦查机关请求针对特定人或案件提起公诉的一项法律行动。提出告诉的人称为告诉人,受理告诉后由检察官进行侦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告诉常被与另一法律名词告发”搞混,前者系提起公诉的起诉条件,后者则是指犯罪者以外的人发觉犯罪,而向侦查机关通知的行为。

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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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是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也是开启犯罪侦查的类型方法之一。在《刑法》中通常会将各项罪名区分为“告诉乃论之罪”与“非告诉乃论之罪”两类,藉以断定告诉是否为其起诉的先决条件:

  • 告诉乃论之罪:

告诉乃论,即“提出告诉后,方能论断是否起诉”,一般多为侵害个人法益[注 1]的轻罪(如毁损罪公然侮辱罪等),或是基于家庭关系和谐的特别政策考量(如通奸罪亲属间窃盗罪等),这类罪名告诉人的告诉即是起诉前的必要条件,如果检察官未经告诉或就已撤回告诉之案件提起公诉,则会构成起诉条件的欠缺,而遭到法院裁判驳回。

  • 非告诉乃论之罪:

非告诉乃论即毋须告诉人告诉,只要检察官发见犯罪即得以开始侦查,并决定是否起诉的案件。由于告诉并非起诉的必要条件,因此这类案件的告诉人并无法撤回告诉,而是交由检察官全权判断。大部分的刑事罪名皆属非告诉乃论之罪。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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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个人法益,指刑法上所保护的个体利益,包括生命法益、身体法益、财产法益等。侵害个人法益之罪,即侵害上述法益之犯罪类型,例如杀人罪伤害罪窃盗罪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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