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13年第30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于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生效。其中规定联邦参议员需由公民进行直接选举选出,取代了宪法第一条第三款中参议员选举办法的规定,根据该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因此联邦参议员原本是由州议会选举而非公民直接选举。修正案还改变了参议员席位出现空缺时的补选程序,规定各州州长“在人民依该州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任命临时参议员”,而原本的规定这一缺额仍然是“在州议会下次集会”来进行“填补”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补选的参议员也将由公民而非州议会选出。最初宪法中这样设计是为了确保联邦政府拥有足够数量的各州代表,并且保证他们不会过于依赖民众支持而在“面对呈交国会的问题时可以更高瞻远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规定也产生了各种问题,如可能产生腐败或州议会选举出现僵局导致联邦参议员席位长时间得不到补充等,引起了对之加以改革呼声和运动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