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行政處分
抱歉同一個問題提兩次……這個條目跟「行政行為」的條目指的是一樣的東西,是否可以合併?(德文的Verwaltungsakt在台灣翻成行政處分,在內地翻成行政行為)—Yang300778 2007年6月12日 (二) 07:50 (UTC)
關於"須為行政行為"這個要件
编辑這個要件的提出,在德國法上乃是為借用了民法上以「意思表示」區別「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概念,從而行政機關的活動也可以透過相同的想法區分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具法律行為性質的「行政處分」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具法律行為性質的「行政事實行為」。
所以,在下想,如果把這個要件改為「具備法律行為之性質」、「須為行政的法律行為」或是「須有意思表示」,也許更能清楚表達這個要件的功能?
另外,「行政行為」這個用語一方面在內地通常即指「行政處分」而言(請參見「行政行為」條目),這個用語可能也會導致讀者的困擾,建議在論述行政處分的要素時能避免這個用語。—Yang300778 2007年6月12日 (二) 08:19 (UTC)
这个词是否有歧义?
编辑我大概看了一下现状条目叙述,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中或者说在台湾习惯说法里,“处分”一词仅仅相当于“处置handle”“处理treatment”?不含“处罚punishment”的意思吗?而在大陆习惯说法里,“行政处分”一词往往是指对官员的行政处罚,如免职、撤职、降职、降级等。-percyboy (留言) 2008年12月1日 (一) 01:34 (UTC)
我想這個詞主要還是翻譯的問題。中文WIKI中「行政行為」條目對應的是德文WIKI的"verwaltungsakt",這個詞在日文翻譯為「行政行為」,有時文獻中出現的「行政處分」也會被認為是行政行為的同義詞(請參見日文WIKI的「行政行為」條目)。相對於此,內地和日本多數一樣將verwaltungsakt翻譯為「行政行為」,台灣方面則譯為「行政處分」(台灣的文獻中提及行政行為的時候,則指行政處分的上位概念(尚包含行政機關的行政契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計畫等在內的各種行為態樣))。另外,台灣因為1999年公布2000年施行的行政程序法第92條已參酌德國學說實務對verwaltungsakt理解,明文規定「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以名稱用語在法制上已成定局(換言之,percyboy對台灣的行政處分的理解並不確切,台灣的「行政處分」一詞,包含、但不限於處罰的意思。實則台灣的法典對「處分」一詞採中性理解,如果是授予利益性質的,更精確的說法會是「授益性行政處分」;處罰性質的則會是「負擔性行政處分」或「非授益行政處分」。單純稱「行政處分」的時候,則可能兼指有利跟不利的,這樣的理解也與德國法學上的verwaltungsakt一致),至於對公務員的處罰等等,則規範在公務人員懲戒法等法律之中,採用懲戒等名稱,但部分懲戒行為(例如免職),也會被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要用那個名稱我沒意見(日本同時使用兩個名稱也沒甚麼問題),能夠註明文獻上可能的歧異就好了。主要的問題是,「行政行為」跟「行政處分」兩個條目都對應德文WIKI的verwaltungsakt,但兩者質量落差太大,似應整合。 --Yang300778 (留言) 2009年3月20日 (五) 02:5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