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練使

官职
(重定向自都团练使

團練使,全名团练守捉使唐代官制,负责一方團練自衛隊)的軍事官职。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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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團練使有都团练使州团练使二種,皆负责统领地方自衛隊,地位低於节度使。一般都团练使多由观察使兼任,州团练使常由刺史兼任。

岱岳觀碑載聖曆元年(698年)有兗州團練使即州團練使。

安史之乱後,朝廷廣置團練使,以補充節度使的空缺。史載:“乾元元年(758年),置團練守捉使、都團練守捉使,大者領州十餘,小者二三州。”[1]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於衡州置“湖南都團練守捉觀察處置使”,領衡州、潭州道州邵州永州等五州。

大历十二年(777年)五月,楊綰為相,取消團練使,不久又部分恢復。黄巢之亂後,都团练使渐升为节度使。沿用到五代时期。

宋朝,團練使為武職敘遷寄祿之階,高於刺史而低於防御使,與大多寄祿官相同,並不需要赴任。

元朝末設有團練安輔勸農使來鎮壓農民起義。

明代废除。

清代雖廣設團練,但無團練使一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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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唐書》志第三十九下·百官四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