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

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
(重定向自证券公司

證券商(英語:Securities Firms),簡稱券商,是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其組織型態必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經證券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證照,而以經營證券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之業務主要包括承銷、經紀、自營,若同時經營此3種業務,稱之為綜合證券商。承銷為接受發行公司之委託,協助其證券發行之業務,經紀是接受客戶委託,代客下單買賣證券以收取手續費之業務,自營則是證券商以自己名義進行證券買賣之業務。[1]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為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或從事融資融券買賣的代理。[2]

業務範圍

编辑

依證券業務範圍,可分為:[3]

  1. 證券承銷保荐(Underwriter):保荐指經營商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承销是指證券公司代理、包销发行证券的行为。
  2. 證券自營(Dealer):指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 證券經紀(Broker):指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4. 證券投资咨询(Consulting)是指經營证券机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活动,主要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 證券财务顾问(Advisor):是指經營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6. 證券资产管理(Management):指证券公司为单一、多个投资者设立权益类、固守类、衍生类、混合类等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
  7. 證券融资融券(Margin):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融资)或者出借证券(融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8. 證券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是指证券公司以做市商为中介,为双边提供报价的交易业务。
  9. 證券IB业务(IB):是指证券商接受期货商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商的业务。
  10. 證券私募、另类投资(Investment):是指证券商设立子公司从事基金、股权等投资活动的业务。

參見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謝劍平.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 : 51. ISBN 978-957-43-1484-3. 
  2. ^ 《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三章.金融體系概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1年,三版,ISBN 957-30546-6-3
  3. ^ 《證券交易法》15、16條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