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主權
議會主權(也稱為議會至上)(英語: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Parliamentary Supremacy 或者 Legislative Supremacy)是一些議會制民主國家采纳的一個概念。其基本观点为,議會擁有絕對的權力,並且對其他所有政府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都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與三權分立相對)。議會可以修改或廢除以前通过的任何法条,因此它不受成文法或判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憲法)的約束。議會主權经常会同權力分立和司法审核形成對比。權力分立体系下,立法機構的职能大多被限制在一般法律的制定中。同时,设有司法审核机构的国家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宣布無效。采用议会主权制度的国家有:英國[1],芬蘭[2],以色列,荷蘭[2],新西蘭[2],瑞典,新加坡,巴巴多斯,牙買加,巴布亞新幾內亞,所羅門群島[2]等。
參見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UK Parliament.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08).
- ^ 2.0 2.1 2.2 2.3 Oliver, Dawn.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UK Constitutional Law Association Blog. 2 April 2013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