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

美国法典11卷15章Chapter 15 Petition),是《美国破产法》中与管辖权相关的章节。

根据美国破产法15章,一个美国之外的企业法人可以通过其委托代表在美国的法院系统申请有关破产流程。该章节允许美国的诸法院于外国诸法院和其他外国权威机构进行合作以处理跨境的破产案件。第15章的规定适用于联邦受托人,其是美國司法部長任命的官员。他的职能为担任原由破产法官担任的指定、监督破产受托人的任务。同时,他也能在第7章第13章程序中担任破产受托人,但不能在第11章程序中担任破产受托人[1]

案例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张强等编著. 企业破产机制与改革新思路.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7.08: 76–77. ISBN 7-5017-3931-5. 
  2. ^ 财联社2月5日讯,瑞幸咖啡在纽约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破产保护。. 凤凰网. [2021-02-22]. 
  3. ^ 瑞幸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官微发文:经营一切正常. 环球网. [2021-0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7). 
  4. ^ Garuda Indonesia files for Chapter 15 U.S. bankruptcy procedure. Reuters. 2022-09-26 [2022-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30) (英语). 
  5. ^ 融创中国向纽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中国房地产业债务危机仍在蔓延. 美国之音. 2023-09-19 [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