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倣
(重定向自潘仿)
潘倣(1484年—?),字景哲,號三峰,河南河南府洛陽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潘倣 | |
---|---|
大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大同地方 | |
籍貫 | 河南河南府洛陽縣 |
字號 | 字景哲,號三峰 |
出生 | 成化二十一年(1484年)五月初七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劉氏 |
出身 | |
|
生平
编辑正德五年河南鄉試第八十六名舉人。正德六年(151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七十三名,登第三甲第二十八名進士[1][2]。正德十一年(1516年)由吉安府推官选授浙江道監察御史[3],十二年巡按陕西,十三年因“薛鳳鳴案”被逮问,仍拟调外任,都御史彭泽申救始免之。十五年再次巡按陕西,十六年巡按甘肃,嘉靖三年(1524年)巡按浙江,五年八月升山西按察司副使,八年升辽东苑马寺卿,十二年四月累升至右佥都御史,巡撫大同地方,十月因軍乱而罷免[4][5]。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十三》:正德十一年春正月,授推官潘仿、知县刘廷簠、陈良玉、周震、樊继祖、陶麟、蒋亨、林有年、行人李镇、吴訚、陆时通、教谕甯钦、训导郑光琬为试监察御史;仿浙江道、廷簠良玉镇湖广道、訚河南道、震山东道、继祖山西道、钦云南道、麟南京河南道4时通南京广东道、亨南京山西道、有年南京四川道、光琬南京广西道。
- ^ 《明人傳記資料索引 》(8067):潘倣 ,字景哲,洛陽人。正德六年進士,歷禦史,嘉靖中屢官至右副都禦史,巡撫大同,值軍叛,罷為民。
-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五》:嘉靖十二年十月,虏自秋渡河屯大同塞外,大同总兵李瑾议于天城左孤店等处浚濠堑四十里,以遏虏骑,克日计工,督并严急。瑾驭众苛刻,素不得士心,役兴众益怨,是月六日夜,有乱卒王福胜、王宝等六七十辈鼓噪焚帅府,攻瑾杀之,因焚都察院,恣行虏掠。代王闻变,奔宣府之西城。时巡抚潘仿新任,仓卒不知所为,疏奏瑾实峻法,众悉乱宜抚,总督刘源清、都督郤永以事闻,请下兵部亟议抚剿所宜,密示方略。于是兵部尚书王宪言大同兵未必悉变,由骄悍卒习于称乱,不惮干纪,乃至戕害主帅,逼胁宗室,此而不诛,天讨安在。据报杀瑾者但六七十人,则六七十人外皆良善也。矧其中有所迫胁者,请出榜谕安善良而贷,其胁从尽捕,诸渠魁置之极刑,斯天讨也。请以抚剿事宜责成总制,俾之相机经略,以便宜从事。 上曰:逆军蔑视国法,屡肆叛乱,势难遥度,其令源清等随宜处置,务使国法大伸,恶逆殄灭,毋得更事姑息,贻地方后患。因以提督西官厅都督佥事鲁纲代瑾,促之行。仿数上疏为乱官丐命,都给事中曾忭等劾之,诏禠仿官,以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樊继祖为右佥都御史代仿。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六年辛未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