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謄本是以文字方式記錄在法庭內的審訊記錄。在香港,只有案件中的控辯雙方在法官的批准下,才能索取法庭謄本,而且只能索取原本審訊時語言的版本。

一般而言,在刑事訴訟當中,通常在初審後,敗訴方會向原審法官申請索取法庭謄本以作支持上訴的證據用途,通常原審法官都會批准。而一些有關刑事訴訟後所連帶的民事訴訟,例如人身傷亡訴訟等,亦需要原審時的法庭謄本作為證據以支持索償。

通常在法官批准後,需時約一至兩星期左右便可到法庭領取謄本,但是,司法書記會預先以電話方式通知索取者有關的費用,到時,索取者便需要去到法庭繳付費用及領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