杣山琉球國第二尚氏王朝時期為了提供木材而由間切、島、村共同管理的山林。

在古代,在地的居民在間切役人和村役人的指揮下進入山中,對杣山進行保養。作為建築材料和柴火供給的幕僚,有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琉球王府設置山奉行所,專門管理全國的杣山。

尚質王在位時期,琉球財政拮据,攝政向象賢(羽地王子朝秀)鼓勵人們開發杣山、開墾田地,使經濟得以復興。然而經過長年的過度開發,琉球的杣山和田地受到嚴重破壞,中頭的杣山已經破壞殆盡,只有國頭的杣山木材尚可使用,但也將被砍光。因此在18世紀時,三司官蔡溫進行改革,禁止百姓進入杣山,由琉球王府派遣專業的山師、山工人進行管理。1737年,公佈《杣山法式帳》和《山奉行所規模帳》,用以指導種植和治理山林,對種植植被進行獎勵、對違法砍伐植被進行處罰。琉球王府先後總共發佈了八部法律,統稱林政八書。出於資源保護的緣故,琉球王府獨佔了杣山資源。

1879年,琉球被日本吞併,改為沖繩縣。1894年,沖繩縣知事奈良原繁施行官有林化,將杣山的所有權收歸國有。這與主張官民共同領有杣山的謝花昇發生嚴重對立。謝花昇辭官,組成沖繩俱樂部,宣揚沖繩人的自由民權運動。奈良原繁施行舊慣溫存政策,與原琉球統治階級一起對其進行打壓。1906年,奈良原繁公佈《沖繩縣杣山特別處分規則》,將杣山收歸國有,廢止住民的夫役和租稅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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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里修「杣山」「杣山問題」(《沖繩大百科事典》(沖繩時報社、1983年))
  • 梅木哲人「杣山」(《日本史大事典 4》(平凡社、1993年) ISBN 978-4-582-13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