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戍法,又稱出戍法,北宋兵役制度[1]

北宋初年,宋太祖為防範禁軍叛變、將帥專兵,採納宰相趙普的建議,頒行禁軍更戍法,以禁軍分駐京師與外郡,內外輪換,定期回駐京師。據遠近不同,以一到三年為期,出戍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荊湖川峽廣東等地戍軍,以三年為期輪換或返京。出戍邊遠地區的軍兵,以半年為期輪換。更戍軍冠以屯駐、駐泊、就糧等名目。

屯駐為正常更戍,大多派往內地州、府,屬當地方長官知州、知府管轄,帶有朝廷派駐地方治安部隊性質。更戍到邊防地區的禁軍則屬駐泊,具有朝廷派往邊境地區的邊防軍性質。執行屯駐和駐泊任務的禁軍,更戍期間,家屬不得隨行,期滿得回原駐地。

朝廷臨時任命戍軍統兵將官,造成「兵無常帥,帥無常師」,易於控制。此法雖然避免將領將軍隊作為自己的私人武力,卻大為削弱了將領和士兵的默契,導致兵將在戰場上疏於配合,影響軍隊戰鬥力。宋神宗熙寧七年時,罷廢更戍法改置將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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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2-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