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為教育機關為實現其目標所作的事務管理。

由於教育是由國家所辦理,因此教育行政是由政府(如中央的教育部、地方的教育局)或其授權者(如各級學校)負責實施;又行政事務往往涉及到「人」的部分,因此教育行政也包括對教育人員的領導與管理、與組織以外的社區、大眾互動等,其目的都在於實現教育的目標。

通常教育行政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教育行政是指政府教育行政機關所實施的行政作為;廣義的教育行政還包括其他教育機關,如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實施的行政。若專指學校所實施的行政,通常稱為「學校行政」。

教育行政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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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訓輔行政(或稱學生人事):針對學生的輔導、管理、訓育事務的管理,如學生的安全維護、行為輔導、社團管理、常規訓練等。
  2. 人事行政(或稱員工人事):對教育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包含教育行政機關和學校教師、職員的甄選任用、考核升遷、調職退休、在職訓練等。
  3. 教務行政(或稱組織與教學):主要是針對課程教學事項研擬政策並加以執行,如課程大綱的制定、教科書的編寫與審查、學生編班、學籍管理等。
  4. 總務行政(或稱財務與總務):對教育機關或組織內的物質設施、財務及事務進行管理,如經費籌措、出納會計、文書建檔、建築與設備的購置維修等。
  5. 公關行政(或稱學校與社會關係):尋求社會大眾的支持與合作,如學校與社區關係。

教育行政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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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可分為以下歷程:[1]

  1. 計畫:對將要做的行政事項預先規劃,以便執行時能按計畫有系統的進行。
  2. 決定:對計畫的目的、原則、項目、資源等作出決定。
  3. 組織:將組織成員及工作做適當的分工與組合,使職權與責任明確。
  4. 溝通:意見分享與協調的過程。
  5. 領導:指引及激勵成員的行政行為。
  6. 評鑑:檢討改進。
  7. 興革:改進革新以求進步發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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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夢群(2006)。教育行政─理論部分。臺北:五南。
  • 謝文全(2004)。教育行政學。臺北:五南。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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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謝文全(2004)。教育行政學。臺北: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