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六年(1856年)丙辰科進士,授實錄館謄錄官[2]。后署直隸保定府望都縣[3]。同治二年,擔任直隸順德府任縣知縣[4]。同治八年,署直隸正定府知府[5]。同治九年(1870年),任天津府知府[6]。
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1870年6月21日),“天津教案”爆发。張光藻受牵连,革職交刑部治罪[7]、發黑龍江效力贖罪[8]。两年后获释。光绪十年(1884年)卒。
戍边期间,張光藻作诗三百余首。后来辑成《北戍草》和《龙江纪事》上下两卷。
- ^ 北方文物(期刊) ,44期 ,88
- ^ 宣宗成皇帝實錄 ,首5卷 ,74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 ,092801號
- ^ 穆宗毅皇帝實錄 ,86卷 ,807
- ^ 穆宗毅皇帝實錄 ,264卷 ,666
- ^ 穆宗毅皇帝實錄 ,283卷 ,916
- ^ 穆宗毅皇帝實錄 ,285卷 ,937,940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代宮中檔奏摺及軍機處檔摺件 ,106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