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中,台灣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又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1],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皆為中華民國國民[2]。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享有完整《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法律保障的完整公民權。這個名稱在1945年中華民國統治台灣後出現,[來源請求]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法制化。

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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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時,台灣地區人民原指在台灣省生活的中華民國國民。[來源請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國後,與退居台灣的中華民國分離,台灣地區人民意指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生活的中華民國國民。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將中華民國的統治權限縮於自由地區,授權政府以法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的權益。1992年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也因此定義了台灣地區人民。

台灣地區為中華民國統治權力所及的地區[3],台灣地區人民為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民[4]。台灣地區人民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擁有中華民國國籍,須依法繳稅與服兵役,享有投票與被選舉權等公民權。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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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2.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3.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4.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