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重定向自台灣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簡稱高等法院、臺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司法院,審級上則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個別設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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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945年 |
司法管轄權 | 宜蘭縣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
所在地 | 本院: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 刑事庭大廈: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民事庭大廈: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3號 寶慶院區: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 貴陽院區: 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26號(台灣銀行萬華分行樓上) |
所在国 | 中華民國(臺灣) |
經緯度 | 25°02′17″N 121°30′44″E / 25.0379496°N 121.5121027°E |
設立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上訴法院 | 最高法院 |
法官人數 | 188人(2015年)[1] |
網址 | tph |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 |
現任 | 高金枝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3年1月16日 |
沿革
编辑日治時期
编辑今日臺灣高等法院的前身應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其後不久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灣。台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台北,並於台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然由於依該《職制》審判僅一審且為終審,臺灣總督府法院僅是台北地區的最高審判機關,並無高等法院之設。
- 1896年,台灣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改採三級三審制,於該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稱為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可視為本院之濫觴。本院首任院長為高野孟矩,當時無適當處所設置院舍,故暫借大稻埕之一民屋辦公。
- 1898年7月19日,臺灣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僅餘覆審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種;因此,組織法上暫無以「高等法院」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雖亦曾有名為「臨時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審判機關,但當時係以「裁判所」稱法院,上開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實行軍政,統治者又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現今,因此台灣審判機關意外地早就以「法院」為名,與同樣繼承歐陸及日本而其後由國府帶入的中國審判系統正好相同。
-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總督任內,台灣司法制度再度改革,臺灣總督府法院於斯時倣效朝鮮之三審制,採取二級三審制,將覆審法院廢止,重新設立高等法院,又將高等法院分為覆審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為當時台灣的終審法院。
- 1927年台灣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單獨部及合議部,惟本院組織仍未變。當時的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位於文武町三丁目,原係徵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棟,同時供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辦公,至1929年始動工改建,1934年4月,建築落成,是一棟三層鋼筋水泥大廈,高度僅次於總督府建築,同年遷入辦公,該建築即今司法大廈。
- 1943年,因二次大戰戰局吃緊,日本政府為求減輕法院負擔,將本土裁判所之戰時體制適用於台灣,對地方法院單獨部判決不服者得直接上訴於本院覆審部,再度成為二級二審制,該制行使至日治結束。計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共轄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別是台北及其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義支部與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時期
编辑- 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本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此為本院第一座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雲林縣以南及澎湖縣的案件。
-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當時管轄台灣西部台中縣以南、嘉義縣以北的案件。
- 1965年5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轄花蓮縣及台東縣,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蓮臨時庭成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轄區與臨時庭時期同。
-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廈完工,同年7月1日啟用,遷移法院法庭及檢察官偵查庭(當時院檢不分)至此。
-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被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 2000年間因本院人員、審判業務俱增,司法院與法務部增建第二辦公大廈。第二辦公大廈於2004年3月落成啟用,一半空間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廈僅餘刑事庭,改稱刑事庭大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原編列總工程款新臺幣11億5,000多萬元,由高院編列三分之二、法務部負擔三分之一。[2]
- 2017年桃園地方院檢遷至新址,部分桃園市議員、地方人士爭取在舊址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分院,未有結果。[3][4]
歷任院長
编辑任別 | 姓名 | 上任 | 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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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
1 | 楊鵬 | 34年11月 | 37年1月 |
2 | 葛之覃 | 37年1月 | 39年5月 |
3 | 史延程 | 39年5月 | 47年9月 |
4 | 李學燈 | 47年9月 | 51年10月 |
5 | 孫德耕 | 51年10月 | 59年8月 |
6 | 錢國成 | 59年8月 | 61年8月 |
7 | 周旋冠 | 61年8月 | 67年9月 |
8 | 洪壽南 | 67年9月 | 68年6月 |
9 | 褚劍鴻 | 68年6月 | 76年5月16日 |
10 | 羅萃儒 | 76年5月16日 | 79年9月17日 |
11 | 葛義才 | 79年9月17日 | 82年2月27日 |
12 | 柴啟宸 | 82年2月27日 | 84年1月21日 |
13 | 廖茂榮代理 | 84年1月21日 | 84年4月27日 |
14 | 鍾曜唐 | 84年4月27日 | 86年12月18日 |
15 | 楊仁壽 | 86年12月18日 | 88年3月12日 |
16 | 吳啟賓 | 88年3月15日 | 90年9月24日 |
17 | 曾有田 | 90年9月24日 | 92年10月1日 |
18 | 蔡秀雄代理 | 92年10月1日 | 92年11月3日 |
19 | 張信雄 | 92年11月3日 | 97年1月22日 |
20 | 黃水通 | 97年1月22日 | 99年8月2日 |
21 | 張耀彩代理 | 99年8月2日 | 99年10月28日 |
22 | 楊鼎章 | 99年10月28日 | 101年2月16日 |
23 | 陳晴教代理 | 101年2月16日 | 101年3月30日 |
24 | 陳宗鎮 | 101年3月30日 | 103年1月22日 |
25 | 石木欽 | 103年1月22日 | 106年12月20日 |
26 | 李彥文 | 106年12月20日 | 112年1月16日 |
27 | 高金枝 | 112年1月16日 | 現任 |
管轄
编辑區域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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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轄 | ||
基隆市 宜蘭縣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
總面積約7,353平方公里,總人口已逾1,043萬人(2013年1月);轄區法院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 |
事務管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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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因此現今本院審判庭(非準備庭)須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 |
搬遷
编辑組織
编辑- 院長
審判
编辑- 民事庭
- 刑事庭
公設辯護
编辑- 公設辯護人室
行政
编辑- 書記處(書記官長)
- 民事紀錄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紀錄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文書科
- 總務科
- 研究考核科
- 資料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民事紀錄科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各委員會
编辑- 法官自律委員會
-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
- 職務評定委員會
- 律師懲戒委會
- 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 考績委員會
- 徵審委員會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國家賠償事件委員會[6]
特色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 ^ 高等法院及分院員工實有人數-按機關別分 (PDF). 中華民國104年司法統計年報. 司法院統計處. 2016 [2016-08-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3-09).
- ^ 司法新廈啟用 陳定南吐槽.自由時報.2004-03-09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04-29.
- ^ 桃園高分院落腳舊司法園區? 議員反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時報.2017-04-15
- ^ 桃市府提供舊地院、地檢用地 爭取高院設分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Ttoday新聞雲.2017-03-15
- ^ 記者 王宏舜 、 林孟潔. 華山分屍地起厝蓋司法園區 華山車站月台、老樹要搬家. 聯合報. [2022-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 ^ 組織架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高等法院.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