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法漢朝時期的一種官員任職迴避制度,基本自漢武帝以後,漢朝的某個刺史不能為本州人,某個太守不能為本郡人[1]。且東漢中期之後,迴避任職制度更加嚴格,發展為三州和婚姻之家不能相互前往對方所在的地方做官。即甲州人士要是前往乙州當官,乙州人士同時前往丙州當官,則丙州人士不能前往乙州和甲州當官。至於婚姻方面,則是甲乙兩家若通婚,甲不能前往乙所在的州郡當官,乙不能前往甲所在的州郡當官。不過州吏和郡吏基本為本州或本郡人擔任,所以不在此限[2]。由於迴避制度過於複雜,以至於漢靈帝時期幽州刺史冀州刺史長期空缺。熹平四年(175年),蔡邕上書要求廢除三互法,但遭到皇帝拒絕[3][4][5]

參考資料

编辑
  1. ^ 《精彩三国》. 方北辰著 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 2015 第486页. 
  2. ^ 《人才知识手册》. 王康,王通迅主编 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5 第83页. [2021-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5). 
  3. ^ 《汉灵帝与汉末社会》. 徐难于著 济南:齐鲁书社 2002 第106页. 
  4. ^ 《中国历史大辞典 1》.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第71页. 
  5. ^ 《中外法律文化大典 中外法律比较编年》. 陆昕,徐世虹主编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第155页.